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高冀弘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家理高冀弘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为我方两位当事人取得被继承人遗赠的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某一、张某二 、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二育有一女张小女。1992年张某一去世,2013年张先生去世,2019年李女士立下遗嘱,2022年李女士去世。
在李女士的遗嘱中,关于夫妻遗留的共有房产进行了分配,将属于她的份额指定由张某二之女,即李女士的孙女张小女个人全部继承,不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但在李女士去世后,张某三、张某四认为此份遗嘱真实性存疑,故不配合张某二进行遗产分割。因此,张某二与张小女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房产与存款。
高冀弘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整理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通过遗嘱的代书人和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现场录像,证实了遗嘱法律效力,最终促使法院依据遗嘱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三、张某四共有,张某三和张某四需支付给张某二42万元、张小女212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关于张某二曾支取的李女士遗产,张某二主张是李女士赠与张小女的留学费用,但由于缺乏事实证据,也作为遗产进行了依法分割,由张某二补偿给张某三、张某四各8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张某三、张某四均不认可。二审中,张某三主张自己照顾老人更多,因此涉案房屋所有权虽判为自己和张某四共有,但自己应占据更多份额,即张某三占75%、张某四占25%;支付给张某二和张二女的房屋折价款应由张某三付给张某二35万、张小女177万,张某四付给张某二7万、张小女35万;对于张某二需要支付给张某三和张某四的赔偿金各8万元,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因此张某二还需额外支付给张某三和张某四各4万元作为利息补偿。。
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且上诉二人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请,一审中并无主张,我方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认为应另案处理,故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驳回了张某三、张某四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我方两位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家理高冀弘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非常赞赏,特赠送锦旗一面 ,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