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多朋友开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诚然,不论是为防患于未然还是为及时止损,签订具有效力的婚内文件确实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还待商榷,根据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期刊以及近年来公开的裁判文书可得出,目前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有效说。支持此观点的主要有吴晓芳法官、马忆南教授、陈苇教授与蒋月教授等,他们认为:首先,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应当肯定其效力。
其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遵守的互相忠诚的义务,可见忠诚协议只是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
最后,在人们对婚姻的理解逐渐改变、离婚率的逐年上涨、公民对私权利的保护愈发强烈的背景下,婚内互相忠诚几乎只能靠道德来约束,但一旦签订了忠诚协议,这种“道德约束”就具象化了,有了放弃财产权与人身权等条件的制约,婚姻状态能够很好地维持稳定。目前,我国理论界许多学者均是此种观点的支持者。
第二种:无效说。(2018)苏0508民初5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同时认为:
第一,《婚姻法》中对夫妻遵守忠实义务态度的描述为“应当”,在法律用语中,“应当”代表立法者的建议而非“必须”遵守,因此应将此处的互负忠实义务理解为道德层面的倡导性建议,而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可予以佐证。
第二,《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但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对人身自由加以约束,而忠诚协议正是对夫妻的人身自由进行了约束,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而忠诚协议则是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约定赔偿数额,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且明显加重了婚姻缔结的成本,使婚姻逐步契约化,违背伦理道德,因此不应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三种:折中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尽相同,理应分类而论。其中,以转移财产权利为违约责任内容的部分,由于合同订立系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使合同无效的事由,且约定的违约责任处在合理的补偿范围之内,并不过分高于受害者损失(一般情况下,“补偿”会约定为“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于另一方”),故应认定为有效;而以剥夺实质权利和伤害过错方身体为违约责任内容的部分,由于处分了人身关系、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导致内容违反法律,理应绝对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大多数法官均支持忠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观点。根据无讼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2015年至2019年间的裁判文书可知,随着时间的流逝,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审法官中支持者的数量同时也在逐渐增加。
从此我们可以窥见,国内司法人员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是越来越积极的,但由于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实难达成一致处理,未免会产生某些不公平、不服众的案例。
因此,笔者认为,在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条件下,法律实应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财产权利部分应认可其法律效力,而关于人身性质的违约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可制定完善的签订程序来约束其效力(如签订主体需为夫妻双方、主观要件应为维持婚姻状态的稳定、必须以书面签订等等)。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杨巾芮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与英语双学位。2017年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经校方审核获得较高的评分。2018年赴匈牙利赛格德大学法学院交换,学习欧盟法、国际政策、匈牙利基本法等,夯实了自己的法律功底。2019年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校期间多次参加模拟法庭大赛,善于以缜密的逻辑分析法律与事实,积累了许多诉讼经验。得益于在上海、北京市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经历,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检索能力与案件分析能力。于2020年加入家理团队,今后专注于婚姻家庭实务、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执业经历
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对家事领域纠纷有着深刻的理解与认知,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待案情严谨、认真,有很强的共情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能够通过司法案例、法律条文的检索与学习总结办案方针,并熟练运用到实践当中;自始至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