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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打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1.11 字号

一、以案说法

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宋志鹏与郭晋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宋志鹏与郭晋丽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打胎协议》,协议内容为:郭晋丽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宋志鹏一次性补偿郭晋丽因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宋志鹏于协议签订当日便将 3 万元交付给了郭晋丽。实际上,郭晋丽未按照协议做手术,后诞下一女,于是宋志鹏提起诉讼要求郭晋丽返还其已支付的 3 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打胎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自始无效,并且郭晋丽需将因其怀孕进行孕检及住院分娩所产生的费用扣除后,将剩余款项归还给宋志鹏。


二、白纸黑字所签订的协议,为何无效?

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能会通过签署一些协议来“约束”彼此,如: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范围、归属情况及使用方式,若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具体事项约定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一般会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当恋人、夫妻间感情生变,双方决定分开,如女方正处于怀孕阶段,双方担心腹中之子会成为今后各自开展新生活的累赘,因此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又为防止一方出尔反尔,于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白纸黑字签订了《打胎协议》,此类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付给女方相应的补偿金。结合上述案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最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打胎协议》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教人从善、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向上。因《打胎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与社会利益、良好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相悖,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故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三、女性的生育权由其自己掌控。

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女性对其怀孕后是否生育享有最终的支配权。

因女性的生育权属于人身权,所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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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李楠

教育背景

2016 年毕业于英国普茨茅斯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7 年毕业于“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的英国卡迪夫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英国卡迪夫大学学生联合会“国际文化交流社团”的策划负责人,策划并宣传学校一年一度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展示”的社团活动。201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习期间,在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从事助理工作,期间夯实了自己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办案流程。于2020年加入家理团队。


执业经历

善于沟通和倾听,能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专注、有礼、温和的法律服务态度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将从事婚姻家事实务,希望能成为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婚姻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