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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事务所7月份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6 字号

2022年7月20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召开了7月案件研讨会。本期研讨会由吴彦明律师、张诗雅律师、王泽源律师、耿艾楠律师以及特邀嘉宾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张建徽律师,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深圳分所、上海分所全体律师通过远程连线的方式参与会议。

办案一部 吴彦明律师分享:《借名买房认定因素之探究——韩某诉赵某、张某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韩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系张某之母。婚后于2012年12月由原告母亲和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德胜门801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涉案房屋购买后,由赵某与女儿女婿一家三口在此居住。2021年5月韩某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了合同纠纷,要求确认韩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确认801号房屋由韩某和张某按份共有、要求赵某将801号房屋转移登记在韩某和张某名下。

吴彦明律师通过筛查大量借名买房的案件,总结出借名买房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1.分析借名买房案件的案由是什么;2.借名买房案件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可行性;3.即使经审查认定为借名买房,但因借名人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4.借名买房协议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经过分析与论证,吴彦明律师针对本案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


办案二部 张诗雅律师分享《张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张诗雅律师以立遗嘱人留下的代书遗嘱为切入点,并结合订立遗嘱时录制的视频,发现该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字一栏,并非立遗嘱人自书,而是由见证人代书。同时视频录像无原始载体,视频存在声画不同步的情况。且见证人在代书过程中,存在多次诱导成分,如“您是不是本人想立遗嘱,是还是不是?”“是您自己的意思吧?”等封闭式提问,间接剥夺了老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基于此张诗雅律师,在一审代理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提请认定遗嘱无效,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二审时,张诗雅律师提交了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人事档案,证明了立遗嘱人客观上具备签字能力,且身体健康,行动自如,有能力签字而未签字,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书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办案三部 王泽源律师分享《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案件》


王泽源律师通过多年在谈案部的执业经验,归结出了三个如何处理简单案件的技巧。

一是接案分析——“先人后事”:1.对所接案预先进行评估;2.对当事人进行人物性格分析;3.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摸清心理预期;4.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和难点;5.提前规划案件时间周期;6.草拟每次谈话重点,把握节奏;7.案件分解,告知解决方案,铺垫时间周期,适当架设案件难度;8.植入调解观念;9.潜移默化中建立信任。

二是搭建沟通桥梁——对方、对方律师、调解员、法官:1.降低对方的防备心,搭建同理心;2.与对方律师达成初步共识,让对方与你共同解决问题;3.让法官主动愿意帮助我方,比如态度上“温柔而坚定”,行动上“主动提出解决方案”;4.跟调解老师高效沟通,达成深度合作。

三是巧用诉讼策略:1.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抓案件关键和难点;2.特殊案件可分解流程,如离婚案件僵持不下时,可“先离婚,再抚养权,再财产分割”;3.分步骤降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4.与当事人深度共情过程中告知风险及让当事人接受你想让他接受的方案。5.巧用谈判技巧,让对方在你的框架中游走,提前设置谈判规则。6.在调解中先整体后局部,求同存异,交换条件,绕晕对方。


办案四部 耿艾楠律师分享《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优先性——王某继承纠纷》


本案中,由于立遗嘱人分别于2002年订立公证遗嘱,2019年订立自书遗嘱,且均早于《民法典》生效的时间,而立遗嘱人却于《民法典》生效之后去世,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一个效力更高?

我方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以《民法典》第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同时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向法官证明立遗嘱人所立自书遗嘱是遗嘱人最后意愿。法院虽然支持了我方观点,但在判决中,均认定两份遗嘱都具有效力,最终以财产取得时间作为划分,财产取得在公证遗嘱前,适用公证遗嘱;财产取得在公证遗嘱后,适用自书遗嘱。基于该案,耿艾楠律师提出了两点关于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建议:1.熟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最有利于原则进行主张。2.形式要件完备的遗嘱也并非万无一失,法院判决趋向于合情、合理、合法。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张建徽律师《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中,甲为A公司的股东,因另一股东B公司将A公司的铁路线资源无偿地让C和D两家公司使用,造成了A公司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中B、C、D三家公司为被告,A公司作为第三人。甲的诉讼请求为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5000万元;C公司、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向甲支付维权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律师费等)。

张建徽律师基于本案讲解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的适用,即首先需要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者30日内未起诉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同时他也表示在实践中,前置程序存有瑕疵,但只要被告应诉答辩,公司未表示反对,也未自行提起诉讼的,可视为完成了前置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建徽律师在取证环节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查账取证;接着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申请司法审计。为代理人的胜诉保全了证据。

家理每月举办的案件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深受全所律师的欢迎。非常期待下期四位律师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