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殖辅助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造“双胞胎”出现。双胞胎的诞生对于家庭本是好事,但在离婚纠纷中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通常会从父母利益与子女利益两个方面的多个细节进行权衡,尽管《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但在具体审理中常常出现父母利益的优先级远高于子女利益的情况。双胞胎因其存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在裁判抚养权时也应进行考量。同时,笔者通过对北京所有涉双胞胎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进行检索分析,提出更有利于审慎裁判双胞胎案件的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包括人工授精、冻卵、试管婴儿等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宏观上对于增加新生人口,还是微观上对于满足不孕不育家庭生育需求而言,都有着积极意义。与此同时,试管婴儿等技术因其成功率的考量,一次性植入多枚受精卵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双胞胎子女出生的情况。孕育双胞胎于一个家庭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件喜事,但当家庭分崩离析,双胞胎的抚养权问题也常是这类离婚纠纷中分歧极大的争议点。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以下简称“H女士离婚纠纷”),女方备孕多年无果,最终得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孕育一对双胞胎,本是幸事,但因其与丈夫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对于双胞胎的抚养权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希望双胞胎均由其直接抚养,而男方则主张其中一个孩子由其抚养,希望将双胞胎分开抚养。
对比涉及单个子女抚养权以及其他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在涉及双胞胎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双胞胎这一特别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特别考量因素,是笔者在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现有抚养权考量因素不足:理想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与现实的父母利益衡量之间的冲突
《民法典》第1084条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似乎从立法层面真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完全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量抚养权的归属。
但在紧随《民法典》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中,却也出现了从父母角度出发,影响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例如第46条第一项规定的“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以及第三项规定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基本上是从父母情感需求的角度来考量抚养权的归属,因做绝育手术与否与单个子女接受父母抚养的生活质量并无直接关系,有无其他子女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并无绝对性的影响。
单就立法上而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应是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指导性原则,其他因素应为优先程度更低的考量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考量子女利益的同时对于父母利益也有着同样程度的考量。
有学者以某市2015至2019年超100件判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纠纷为样本,对影响抚养权因素进行统计并分析,指出法官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分别审查子女最大利益因素和父母利益因素,子女最大利益因素主要包括“继续性”(主要指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状态、时间)、“照顾时间”(即照顾子女的时间长短)、“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能力方面)、“家庭支持系统”(主要指协助抚养子女的家庭支持)等,而父母利益因素则包括“丧失生育能力”、“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以及“父母对子女之情感需求”等。
该学者通过分析多子女案件的抚养权判归结果,发现在样本中,父母各方均获得不同子女抚养权的判例占比达64.71%,并得出结论认为,法官在审理多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将 “父母对子女之情感需求”作为父母利益的最具决定性因素。样本中还包含了一起涉及双胞胎抚养权的案件,最终法官同样基于“父母对子女之情感需求”因素的考量,将双胞胎判归双方各自抚养其中一人。
在笔者参与办理H女士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因管辖问题该案件辗转跨越T市与H省,但两地法院对于双胞胎抚养权归属的审判思路出奇地一致,即对于双胞胎抚养权问题双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均是判决双方各抚养其中一个孩子。尽管当事人提交了海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两个孩子自出生起便与女方共同生活直至诉讼期间(即子女最大利益因素中的“继续性”、“照顾时间”),女方父母有能力且事实上已经协助女方照顾孩子多年(即子女最大利益因素中的“家庭支持系统”),女方具有劳动能力及稳定收入,等等,可以说从子女最大利益因素考量,女方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法官对于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仍然显得非常为难,无法接受双胞胎孩子分开抚养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在其他方面让步以达成调解。法官尽管内心希望双胞胎均由我方抚养,但一方面出于父母利益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基于该地区“同案同判”的压力,只得以尽力促成调解的方式帮助女方“曲线救国”。
立法层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指导原则的理想化,与司法实践中双胞胎抚养权案件中父母利益因素占据重要甚至决定因素的“骨感”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在涉及单个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中,法官大部分情况下既考虑子女利益因素,同时也对父母利益因素加以权衡。而在一般的多子女抚养权离婚纠纷中,基于经济能力、照顾精力等多方面的考量,法院判决双方各抚养其中一至二名子女可能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在涉及双胞胎抚养权的离婚纠纷中,若仅考虑父母情感需求,简单粗暴地将双胞胎判归双方各自抚养,置子女利益因素于不顾,既有违情理,更有违法理。
三、双胞胎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特别考量因素的合理性、必要性分析
(一)双胞胎具有无法忽视的客观生理特征
无论是出于普罗大众的常识,还是经严肃的科学研究证实,双胞胎之间存在着极为特别的情感联系,对彼此有着极其强烈甚至可能超越父母的依赖性。有学者根据研究成果得出结论,认为双胞胎子女的成长具有其特殊性,彼此之间更为依赖,也基于此,双胞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国外也有学者认为,现代研究已经证实双胞胎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纽带。此外,几个实证研究也证明同卵双胞胎在各方面身体特征上具有更深的共同性、相似性。在加州,甚至有律师提出,双胞胎的经历使他们密不可分,因此他们相比起其他的兄弟姐妹应当具有更为特殊的法律地位。
也就是说,双胞胎子女的成长相比起单个子女及其他的多子女家庭有着显著的区别。普通的多子女家庭中,因年纪、成长年代、家庭资源分配等问题,也可能会存在子女们因争夺父母宠爱而产生矛盾等情况。但双胞胎子女家庭,双胞胎成长环境、年纪甚至遗传基因(限于同卵双胞胎)基本完全一致,双方陪伴长大,确实有着单子女家庭及其他多子女家庭不具备的特殊性。这也就要求在考量双胞胎抚养权归属时,若要作出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判决,不能仅以审理多子女抚养权的标准进行考量,而应当充分考虑双胞胎与其他多子女情况的显著差异性。
(二)既有判例中对于双胞胎抚养权归属的审理思路差异较大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以“双胞胎”为关键词,以“离婚”为案由,以判决书形式为筛选要件,检索了北京市所有涉及双胞胎抚养权判决的离婚案件,排除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答辩、被告因刑事犯罪尚在服刑、双方对抚养权达成一致等情况,对相关案件按照判归一方抚养及判归各自抚养进行。
根据往年数据可知,首先从数量来看,北京市判决双胞胎双方各自抚养一个的案件数量为11件,而判决均归一方抚养的数量为6件,分开抚养的判决几乎是均归一方抚养的两倍。其次,从两个表格中统计的案件中的双胞胎年龄来看,即便在双胞胎尚未年满两周岁的情况下,仍有不止一个法院出于父母利益因素的考量,判决将双胞胎分开抚养,也就说明无论是判决双胞胎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还是判决双胞胎均归一方抚养,年龄这一变量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是有限的。再次,从摘录的法院判决理由中可以发现,在判决双胞胎均归一方抚养的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对双胞胎这一特殊情况进行了考量,认同双胞胎由一方抚养共同生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尽管有两个案件在判决理由中也明确了年龄,但与判决各自抚养一个的诸多案件对比,年龄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最后,在判决双胞胎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的案件中,大部分法官均是优先考虑到父母抚养双胞胎的压力,考量对作为父母的双方当事人的“公平”,甚至有法官尽管内心认同双胞胎由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最终判决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在这类案件中,也有部分法官完全不考虑双胞胎与其他多子女情形的显著差异,仅根据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压力较大的理由作出判决。
(三)双胞胎子女最大利益应作为判决此类案件考量因素的第一顺位
我国通过《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子女利益因素的多方面衡量,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判决。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对该公约第9条“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在立法层面的落实。
但遗憾的是,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法院在审理涉及双胞胎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并不都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考量因素的第一顺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将作为父母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公平等利益放在第一位,明显违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在判决书中认可了双胞胎的特殊性,但因地区“同案同判”的压力及法院层级的因素而在裁判时有所顾虑。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将双胞胎这一特殊情形作为与父母是否丧失生育能力等同样作为考量抚养权的因素,这样将会更加有利于涉双胞胎抚养权案件的审慎裁判,对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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