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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二审翻盘,免于支付高额折价款:刘雪杉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日期:2023.12.15 字号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刘雪杉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顺利结案。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依据《民法典》溯及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促使二审改判,助男方免于支付高额房屋折价款。



2015年,王先生与周女士登记结婚。2017年,二人生育一女王小某。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周女士提起离婚纠纷诉讼。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议较大。其中,诉争房屋由王先生于2012年签订合同购置并支付首期房款,尾款由王先生父亲在双方结婚后支付,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婚内所得,尽管由王先生父亲支付尾款,但王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款行为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故应认定系对双方的赠与。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周女士直接抚养,诉争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周女士支付折价款280万元。王先生不服判决,委托家理律师提起上诉。

家理律师认为,诉争房屋从签订合同到取得产权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及尾款支付的时间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尾款均系王先生父亲支付,且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采纳了家理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诉争房屋产权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无需向周女士支付折价款。王先生对家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高度认可,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