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演变:
《民法典》一审稿曾明确规定了“隔代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二审稿限缩了“隔代探望权”适用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三审稿则删除了“隔代探望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解答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尽管“隔代探望权”并未进入《民法典》的正式规定,但是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解答可以看出,“隔代探望权”只是暂时不宜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但是在实践个案中,“隔代探望权”已经广泛存在。
司法实务中“隔代探望权”的影响因素
0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
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第三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0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在(2016)渝0112民初5648号判决书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而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故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该案中丁某出生至其前往德国居住,长达9年多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且由祖父母抚养,祖父母与丁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祖父母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此,对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予以支持。[1]
03: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在(2018)渝0103民初11722号判决书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益。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2]
04:对失独老人的特殊保护
在(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判决书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3]
结 语
亲权,既有自然法上的正当性,又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世同堂、四世同堂一直都是家庭幸福美满的最大体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情不会因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消散,同样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丧失。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应当得到支持。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方旭
教育背景
202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多次获得省级、校级奖项及“专业优秀实习生”等称号,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课题,并在“数字经济建设及其法治保障”国际研讨会发表独著论文。法院实习过程中,跟随法官外勤执法,并参与法律文书起草,帮助多位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执业经历
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培养了良好的职业素养。经过多方向的实践和学习,最终选择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成为一名有温度有情怀的律师。
[1] 参见(2016)渝011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18)渝0103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