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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昊云: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买房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1.11 字号

编者语:

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福利政策分房,具有补偿性、社会保障性、国家统筹性、享受权利的一次性等特点,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故在处理该房屋时,不能简单地以商品房的处理模式直接套用,而应该结合具体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

本文将以案释法,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买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简单看法。



一、法律规定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高院继承疑难解答》,其中第6条的内容如下:“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北京高院继承疑难解答》已经明确了已故配偶在房改房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平息了长期存在的“死亡配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是否具备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内的主体资格,是否应当排除死亡配偶享有房改房的权利”的争议,基本上明确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房产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继承人仅可就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予以继承。


二、以案释法

(一)案例简介

张红(妻子)与李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二子,即李1、李2、李3、李4、李5。李6系李5之子。李某于2000年11月23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张红于2018年11月24日去世。

2004年7月,张红签署房改房购房合同,购买了504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4702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计算504号房屋房价时折算了男方工龄28年,女方工龄35年。张红去世后,李5提交2009年10月26日张红所立公证遗嘱,内容为:504号房屋已经出售,房款97.5万元,存于中国银行存折,我生前这笔存款由我支配使用,我去世后,上述存款如有剩余,由李6继承,归他个人所有。

(二)争议焦点

张红购买504号房屋系按成本价购买公房,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其已故配偶李某的工龄,李某工龄对应的利益性质应如何认定?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按何种标准确定?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案中504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红在其配偶李某死亡后购买所得,登记在张红名下,应属于张红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按成本价购买该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李某的工龄而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已死亡配偶李某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购买公房时504号房屋的房屋市值应按何种标准确定一节,法院认为,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系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且基本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福利优惠价格的政策特点,应参照购房时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成本价格来确定房屋市值,而不应参照当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房屋市值。

(三)如何计算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

以该表格为例,假设已故配偶工龄为26年,笔者总结了以下计算方式:

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已故配偶工龄利益计算

房价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高限x年工龄折扣率x夫妇工龄之和)x(1+调解因素之和)x原住房建筑面积

=(1485-1395x0.009x63)x1.04x42.83

=30,891.8

备注:房改成本价1485元、标准价高限:1395.9元、年工龄折扣率:0.009、调解因素之和:0.04、原住房建筑面积:42.83元

②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含)以内部分:

=房改成本价x15㎡/人x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筑面积)x(1+调解因素之和)

=0

③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

=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x(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5㎡/人x安置人口 或: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x(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住房面积)

=116,450.00

以上3部份房价合计即为总房价:147,342.00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已故配偶工龄利益=(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第一步,计算出使用二人工龄后的购房款:

(成本价-标准价高限x年工龄折扣率x二人工龄)x(1+调节因素之和)x原住房建筑面积

(1485-1395.9x0.009x63)x(1+4%)x42.83=30891.6元

加上安置房屋超过人均15㎡的建筑面积购房价116450元,合计147342元。

第二步,计算出未使用夫妇工龄时的购房款:

(1485-1395.9x0.009x0)x(1+4%)x42.83=66146.65元

加上安置房屋超过人均15㎡的建筑面积购房价116450元,合计182596.65元。

第三步,计算出夫妇工龄在购房时对应的利益为:

182596.65-147342=35254.65元

第四步,假设已故配偶的工龄为26年,计算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为:

26/63x35254.65=14549.54元

第五步,根据北京高院提供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已故配偶工龄利益

根据法官的观点,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系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且基本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福利优惠价格的政策特点,应参照购房时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成本价格来确定房屋市值,而不应参照当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房屋市值。故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为147,342元。

最后,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已故配偶工龄利益=(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14549.54÷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14549.54)×房屋现值。在诉讼中,房屋现值可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法院对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



三、对《北京高院继承疑难解答》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买房制度的个人看法

    因“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故在处理时,应该结合特定时期的历史政策背景,充分考虑其来源、出资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以避免解决纠纷导致利益失衡和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买房制度有其特殊性,不能将普通商品房的处理方式平移至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上

普通商品房买卖是平等民事主体依据《民法典》等,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实现各自权利的行为;而房改房买卖则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所在单位公房出售方案,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实现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的行为。

1.房屋出售对象的特定性。房改房在出售前原则上是由本单位职工家庭为单位承租的公有房屋,而普通商品房产权主体并非特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成为所有权人。

2.房改房自身所有的福利性、补偿性、社会保障性、统筹性等特点,决定了购买人在实际支付房款时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并且该价格并非房产的对价,而是综合包括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标准价限高、年工龄折扣率等因素后确定的,。而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完全交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3.房改房福利待遇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每个家庭成员也仅有一次享受的机会,不可能重复使用。

(二)认定死亡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制度的必然要求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以及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等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完善。而且国家在1999年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在工资收入中增加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项目,有的职工死亡,其在生前应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其死后需要补发,在补发时国家政策及法律仍然认可他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即使一方在1999年以前已经去世,只要去世方符合条件仍然可以补计补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有的甚至多达几十万元,这就突破了一方虽死亡,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权利。故虽然房屋在去世后取得,但是去世方仍然能够对自己的工龄利益享有权益,所以其继承人可以对此部分权益进行继承。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和昊云



执业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办理案件80件+。擅长与法官沟通、梳理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整理。荣获家理律师事务所“最佳后浪奖”、“家理红旗手”荣誉。

和昊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他始终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作为案件办理的出发点,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细致的为当事人办理每一件事务,不负当事人的重托。

和昊云律师协助及单独处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形成了自己的办案思路、踏实的工作作风。在接手案件之时将案件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并指导当事人充足准备证据,在庭审之前做详细的案件开庭准备,将案件的基本走向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使自己与当事人对于庭审节奏能够心中有数;庭审中能够和法官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运用现代可视化技术将各项数据呈现给法官,多次取得法官的好评;庭后亦会根据庭审情况书写代理意见,深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