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满意是家理律师永恒的追求,当事人的肯定是家理律师最大的动力。在一起长达两年、历经两个审级的离婚案件中,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吴莹洁、朱嘉鑫三位律师,凭借周到的法律服务和突出的办案能力,不仅帮助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离婚并分得较大比例财产的诉求,而且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为此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决定提起离婚诉讼,于是来到家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吴莹洁律师对王女士予以热情接待和专业指导,并根据案件特点和王女士的诉求,推荐了曹子燕和朱嘉鑫两位经验丰富的办案律师。
曹子燕、朱嘉鑫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为王女士提供了全程、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不仅帮助王女士认真分析案情,还随时随地为王女士答疑解惑,使王女士树立信心,缓解焦虑。在办案过程中,两位律师详细梳理证据材料,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科学制定诉讼策略,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表现出精湛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王女士的诉求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尽管李先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李先生曾经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根据现有证据及李先生此前在诉讼中的表现,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虽未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认定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进而支持王女士离婚损害赔偿主张,但认为李先生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王女士相应照顾。比如,将价值近700万元的房产判给王女士,王女士仅需向李先生支付250万元折价款;将价值70万元的车辆判给李先生,但李先生须向王女士支付45万元折价款;双方名下虽有个人财产,但婚后已经混同,故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200万元折价款。
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明显偏袒女方,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女士出于对家理律师此前工作的认可,继续委托曹子燕、朱嘉鑫两位律师担任代理人。两位律师不负所托,促使二审法院认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这起长达两年的案件宣告终结。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在《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以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家理律师正是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帮助王女士在财产分割上获得较大比例的倾斜。
王女士对家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非常认可,在一审结束后便赠送锦旗一面,又在二审结束后发来一封感谢信,对曹子燕、吴莹洁、朱嘉鑫三位律师表示感谢。我们也衷心祝愿王女士在未来的生活中,万事顺遂,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