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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案件研讨会圆满落幕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2.09 字号

2022年11月24日,“家理有约”暨2022年11月案件研讨会如期举行。为了积极配合北京市朝阳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家理律所实行线上办公模式,因此,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深圳、上海两地分所的小伙伴们也在线上参加会议。

本期研讨会由办案一部郑婉琳(实习律师)、办案二部李天欣(实习律师)、办案三部范梅博律师、办案四部耿艾楠律师分别就各自办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总结。

 

郑婉琳:《王某诉金某离婚纠纷案》

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焦点问题,律师在办案时往往会遇到不同性质房产的分割问题。在郑婉琳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所“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二类经适房)的房产。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房屋出售时必须优先售给某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售给非职工应先征得该单位同意。因此,该房屋难以像普通商品房那样分割。

郑婉琳在讲解一类经适房和二类经适房的区别后,阐述了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方式。法院依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并考虑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因素,确定该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原告享有60%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40%的产权份额。也就是说,法院仅仅确认双方应当享有的份额,而没有像分割普通商品房那样确定房产的具体价值,判决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李天欣:《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的社会观护》

社会观护制度是法院运用社会力量,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等家事案件中,对涉案未成年人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的一种制度。

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社会观护制度,李天欣讲述了社会观护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制度目的和具体内容;指出社会观护的启动前提是“法院认为有必要”,且不应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阐明社会观护制度在查明离婚案件事实,以及在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等民事案件调解上的优势。最后,李天欣从律师办案和制度完善两个角度,对社会观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范梅博律师:《诉讼审判中对法官审理思路的适当引导》

本案中,男女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2019年,女方发现男方出轨,双方及双方父母共同签订一份协议,内容是男方将自己的一套婚前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2020年,男方的出轨行为再次被女方发现后,男方向女方出具了《事实经过》《保证书》等书面文件,表示如果再有类似行为,将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2021年,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范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充分考虑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关注点,从准备证据材料到提交质证、答辩、代理意见,以有力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积极影响和引导法官的审理思路。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满足了女方的诉求:(1)离婚;(2)女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男方支付抚养费;(3)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男方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耿艾楠律师:《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屋的处理》

除了经济适用房外,小产权房也是离婚房产分割的难点。法院处理此类房产的一般规则是:(1)不处理;(2)仅确认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3)仅确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耿律师以三个离婚案件为例,阐述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其中,某个案件还涉及婚前购买房产的分割问题。

本案中,某小产权房虽以原告名义购买于婚前,但结合购买时间及结婚登记时间来看,该房很可能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同时,购房款来源于案外人借款,且借款系婚后由双方偿还,再结合婚后原告为被告的加名行为,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通过询价并综合房屋性质和购房年限,确定了房屋的价值,结合出资比例及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了房屋权益归属和折价款数额,帮助当事人彻底解决了房产分割问题。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家理有约”活动提供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深受法律人的欢迎。非常期待下期人员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