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家理学术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动态 / 家理学术 / 详情

家理律师事务所3月份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6 字号

2022年3月30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召开3月案件研讨会。本期研讨会由周旭东、张萍、王彦彬、周亚徽四位律师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深圳分所、上海分所全体律师通过远程连线的方式参与会议。


办案一部周旭东律师《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中,夫妻双方为了在京买房而“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武汉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无其他财产需要分割。双方“假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后“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男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并委托周旭东律师代理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无其他财产需要分割”约定不明,是指双方无其他财产可供分割,还是指对其他财产不进行分割?周律师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的离婚为“假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名下有很多其他财产,如果理解成“无其他财产可供分割”违背常理,即双方并无真实离婚并一次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法院支持了周律师的观点,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办案二部张萍律师《武某继承纠纷案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张萍律师以两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例,将两份形成过程非常相似的遗嘱进行了对比。同样是代书遗嘱,同样是代书人代替立遗嘱人签名并由立遗嘱人按指印,但一个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而另一个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张律师从遗嘱的形成过程、是否向立遗嘱人宣读、是否向立遗嘱人出示等方面对两个遗嘱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道:立遗嘱人是否具备书写能力,能否充分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代书遗嘱能否被认定为有效的关键所在。


办案三部王彦彬律师《邢先生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案》



本案中,双方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拆迁获得178万元补偿款,扣除两套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108万元,打入男方账户。二人离婚后,法院判决一套安置房归前夫与女儿共有,另一套归前妻与女儿共有,但未予分割。

前夫提起诉讼,主张房屋为婚前所建,补偿款归自己一人所有,前妻及女儿应当支付相应购房款。前妻与女儿提起反诉,主张房屋为婚后所建,补偿款归三人共有,并要求分割108万元补偿款。结果,前夫不仅诉求被法院驳回,反而被判决支付40万元补偿款。

前夫委托王彦彬律师提起上诉,王律师与其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二审改判难度较大,三人互不支付任何款项已符合预期目的。王律师提供证据证明,拆迁款从发放至今已有十年,早被家庭花费完毕,无余额可分。该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三人互不支付任何款项。


办案四部周亚徽律师《放弃继承协议效力分析——以姜某继承纠纷为例》




本案中,姜某与张某育有六个子女,其中一女已经去世。后姜某、张某相继去世,张某留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自己继承姜某的份额留给一子姜某6。在诉讼过程中,姜某6拿出一份由张某与五位子女共同签署的协议,约定:由姜某6支付张某的赡养费;张某去世后,房屋由姜某6继承。姜某6据此主张该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我方律师作为三位子女(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由于张某的赡养费实际由几位子女共同分担,故而该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同时该协议的签署人遗漏了已故女儿的继承人,若协议生效,必将损害已故女儿的继承人的利益。法院对我方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对姜某6提交的协议不予采纳,判决对于姜某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家理每月举办的案件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深受全所律师的欢迎。非常期待下期四位律师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