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选择借名买房的双方往往出于规避限购政策、获得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信息等原因。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现有司法实践对借名买房的观点大多持肯定意见,因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本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自然是肯定的。
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男方为了财产不被分割,和其父母约定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女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家理的刘雪杉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原因、购房资金来源、所购房屋实际居住等多方论证,最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否认了借名买房事实,使得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2009年6月,陶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9年经诉讼离婚。离婚后,沈女士发现陶先生名下存在房屋,准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该房屋。
然而在此阶段,针对该房屋,陶先生的父母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借名买房事实,沈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
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该案的真实情况,原来早在2013年5月,陶先生就与其父母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陶先生还有一个妹妹,但是从小体弱多病,随着其父母渐渐年老,需要跟随陶先生生活,但是父母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因此与陶先生协商,借用陶先生在京购房资格,其父母自行出资购置北京房产,以用于其父母养老。
2013年8月,陶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合同,而后,陶先生与其父母陆续向房产公司全款支付购房款,其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陶先生。
在确认了借名买房事实确实存在之后,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的原因、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三个方面着手,否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的原因来看,借名买房协议签订于陶先生与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沈女士作为配偶对该协议毫不知情。
其次,从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来看,陶先生与其父母均为自由职业,由于职业的上下游关系,经常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陶先生与其父母的资金、收入来源高度混同,因此,无法证明房屋出资全部来源于陶先生的父母。
最后,从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看,案涉房屋一直由陶先生居住并实际控制,虽然庭上陶先生父母提交了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票据,但是该票据发生时间均在纠纷产生之后,据此不足以证明房屋实际由陶先生父母占有。
另外,北京家理的刘律师、王嘉蓉(实习律师)通过情理分析,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系陶先生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其父母串通之后恶意提起的诉讼,严重侵犯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请求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系无效,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认可陶先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父母配合子女虚构借名买房关系,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该类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明标准要求更加严格,法院一般从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实际出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点等角度认定。
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即便存在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家事纠纷因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常常存在缺乏书面协议,资金往来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本案为研究家事纠纷之借名买房纠纷的特殊性提供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