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肖淑娟律师收悉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在对方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判令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并支持了我方当事人关于抚养费的全部请求。
本案中,唐女士和吴先生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女,即原告(反诉被告)吴小某。2021年7月,唐女士和吴先生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吴小某归唐女士抚养,吴先生自2021年8月起每月向吴小某支付抚养费若干元。在离婚后的几个月内,吴先生都按规定支付抚养费,但是自2023年1月至今,完全不支付抚养费,也未按约定标准补足之前每月剩余的应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吴小某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抚养费纠纷,家理指派深圳家理的肖律师承办该案。在案件过程中,吴先生以抚养费过高,免去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提起反诉。但是,经过深圳家理的肖律师对吴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并综合运用情、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最终使得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并在判决中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女士对家理婚家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肯定,故而赠送锦旗,以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