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一时间引起社会民众广泛讨论。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例如,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登记记载父母有生之年居住于此;又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在家理承办的过往案例中,就有此类情况,我方当事人和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通过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家理律师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永久房屋居住权。
案例详情:
在家理王红月律师、张诗雅律师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两位原告将继母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生父韩某留下的301房屋。在家理律师的帮助下,认定被继承人韩某的《我的决定》实为自书遗嘱,遗嘱中已做出明确安排,杨某可按照遗嘱内容继续居住在原告生父留下的301房屋中。在本案中,韩某就以立遗嘱的方式让杨某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这一结果符合《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规定。
现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办法》,推进本市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同时,《办法》拟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也就是说,若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