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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7月案例分享会圆满落幕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20 字号

2023年7月20日,第32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7月案例分享会,在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举行,深圳家理、上海家理的小伙伴们线上参加会议。本期分享会由办案一部的孙晓蕊律师、办案二部的王斌律师、办案三部的高冀弘律师、办案四部的朱嘉鑫律师,分别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总结。

 


孙晓蕊律师:《家事案件中涉股权分割实务问题》

孙晓蕊律师首先分享了常见家事案件中股权分割的实务操作问题,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婚内股权分割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未登记一方仅能主张股权的财产权利;婚内一方名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孙律师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割、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四个方面,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第72条、第73条等法律规定,对股权分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然后,孙律师分享了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4个难点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司法实务及风险防范、“夫妻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可否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离婚案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的救济途径、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让大家收获颇丰。

 


王斌律师:《无合意证据时,恋人间转账行为的性质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曾经恋爱并同居,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委托王斌律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借款共约80万元。鉴于原告仅能提供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全部转账均为借款;被告抗辩原告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但提交的证据大多金额不高,且累计金额显著低于原告转账的总金额,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用于购房的30万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面对着诸多不利因素: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被告没有分手或拒绝结婚的意愿,不属于赠与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转账周期较长,每期金额稳定,无法定性为彩礼。原告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王律师指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而证明借贷合意,则要从款项用途及借款人曾否催还来考量,这些都是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风险。

 


高冀弘律师:《老周一家的继承纠纷》

周先生与吴女士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老两口拥有101号房屋所有权,以及单位分配的202号平房承租权。2011年,周四签订保证书,承诺在取得202号平房承租权后,在父母去世后不再参与101号房屋的分割。不久后,202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周四。2015年,老两口购买303号房屋,一天后,将101号房屋出售。老两口去世后,周四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5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主张自己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要求继承303号房屋。

高冀弘律师作为周一、周三的代理人,主张依据北京高院的相关解答,继承人放弃继承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法院对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101号房屋虽已出售,但从售房、购房的时间和价格来看,303号房屋系101号房屋的物权转化。物权的转化不影响周四作出的意思表示,202号平房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周四,周四继承303号房屋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观点,对于周四的继承请求不予支持。

 


朱嘉鑫律师:《“假”离婚始末——张某诉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朱嘉鑫律师将假离婚分为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类,并援引多个案例,分析了当“假戏真做”——一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而导致纠纷时,不同的协议约定背景,所适用的不同的案由和法律,以及导致的不同的案件结果,并得出了结论:假离婚即是真离婚,至于财产分割是否为“假”,需要分析离婚协议签订的政策及背景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

关于身份关系,既然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同时,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家理律师事务所每月举办“家理有约”活动,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深受家理律师和业内人士的欢迎。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参与“家理有约”活动,期待下期律师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