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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10月案例分享会圆满落幕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0.27 字号

2023年10月26日,第34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10月案例分享会,在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举行。本期活动由办案一部王惠罗律师、办案二部李天欣、办案三部刘婷婷、办案四部曹子燕律师分享经典案例及经验总结,深圳家理、上海家理的小伙伴们线上参会。



王惠罗律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途径》

本案中,男女双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100天后,男方离家出走,自此杳无音信。2021年,女方委托王惠罗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过程中,发现男方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第三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此,家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1994年作出的结婚登记。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法院将女方领取结婚证之日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之日,而不是2021年发现身份证号码有误之日。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女方提起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家理律师进行类案检索寻求突破,并查阅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精神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发送检察建议书,从而将问题顺利解决。本案办理过程艰难曲折,为律师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李天欣:《浅谈<民法典>第1088条的离婚经济补偿》

有人认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已经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不应当再次获得补偿。李天欣认为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性别盲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中两性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女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经接近男性,但女性家务劳动时间仍远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家庭财产大都登记在男性名下,共同财产权难以真正落实。

李天欣分析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一是家务劳动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包括无形财产的增加(如另一方获得学位、职称、资质等),以及防止积极财产的减少。二是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工作机会、经济条件、社会资源等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三是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离婚后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强的个人能力、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离婚经济补偿具有救济意义。

李天欣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以及判定具体补偿金额的影响因素,对办案时离婚经济补偿的提出时间、举证思路、代理思路和补偿方式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刘婷婷:《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育有三子,分别为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三人分别生子王小一、王小二、王小三。1990年,王某去世。2015年到2019年,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相继去世。张某与王某三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2年去世。张某留有一套个人房产,王小一、王小二、王小三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但王某三之妻孙某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于是提起继承纠纷之诉。

家理律师主张孙某无权参与遗产分割。第一,张某有独立退休金,王某一、王某二在世时每月向张某支付生活费;第二,王某一、王某二两家时常看望张某,为张某购买生活用品,张某也常来小住;第三,张某身体康健,自病发至去世不足三个月,住院、丧事等王某一、王某二两家均有参与。法官采纳了家理律师的观点,对孙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刘婷婷总结了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从配偶死亡时起算)。

 


曹子燕律师:二至八周岁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本案中,男女双方于2016年生育一女。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在女方无独立住房、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曹子燕律师紧抓男方工作繁重、出差频繁无暇照顾孩子、分居后要求女方只有周六周日方可接孩子、未考虑孩子心理需求等因素,以及在男女双方经济、性格比较中女方更占优势的关键点,成功为女方争取到抚养权。

曹律师认为,对于二至八周岁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官一般会从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对双方居住条件、收入情况、目前孩子与哪一方形成稳定生活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的受抚养和教育权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父母任何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私人控制的工具,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者想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



奇案共分享,疑案相与析。家理律师事务所每月举办“家理有约”活动,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深受家理律师和业内人士的欢迎。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参与“家理有约”活动,期待下期小伙伴们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