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律师、朱嘉鑫律师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圆满结案,两位律师不仅帮助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诉求,而且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和亲笔书写的感谢信。这也是两位律师近日收到的第二封感谢信,彰显了两位律师过硬的专业素养和突出的办案能力。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我方当事人李某一原系李某之侄,于1960年被李某与孙某收为养子。1968年,李某二被李某与孙某收为养女。1997年,李某一与二老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
2006年,李某身体不适,希望李某一履行赡养义务,双方恢复养父母子女关系,李某一开始照顾二老。在此期间,李某立有数份遗嘱,均表明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李某一继承。2017年、2021年,孙某与李某相继去世。由于在遗产分割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李某一以李某二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并委托曹子燕、朱嘉鑫两位家理律师代理案件。
原告要求依据被继承人李某的遗嘱,分得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但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而属于受遗赠人。原告明知遗嘱内容但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且原告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与被继承人的字体不一致,内容无法辨认,应属无效。自己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享有李某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原告提交的数份遗嘱均字体歪斜,对此,原告表示李某虽已90岁高龄,但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字体歪斜是年龄太大手抖所致。为了证明李某意识清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提交了李某2010年至2014年的住院病历。但李某病历中有一次痴呆诊断,被告紧紧抓住这一细节,主张李某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属无效。
此时,原告的心情跌入谷底,认为案件已无胜算。但家理律师从不轻言放弃,以临危不乱的心理素质稳住阵脚,以多年的办案经验寻求突破。家理律师认真询问老人生前的情况,仔细阅读病历并从中找到有利证据,然后根据病历和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将老人的健康情况做成可视化图表提交给法官,最终促使法官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被告也提交了数份遗嘱。我方否认这些遗嘱的真实性,因为虽有李某和孙某的签名,但所有遗嘱均由同一人书写,上面并没有李某的笔迹,且遗嘱日期均在原告提交的遗嘱之前。《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应以原告提交的遗嘱处理遗产。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定涉案房屋总价约1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几份遗嘱虽然字体歪斜,但意思表示一致,均为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原告继承,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当时意识不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被告辩称遗嘱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遗嘱中字体明显系同一人书写,且日期均在原告提交的遗嘱之前,故应以原告提交的遗嘱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未作出明确的表示。而且,原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故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按照原告提交的遗嘱,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原告继承。鉴于原告要求实际分割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且被告要求获得房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折价款50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本案从接受委托到最终结案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曹子燕、朱嘉鑫两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全程、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并让百分之一的可能变成百分之百的胜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特向两位律师赠送锦旗,并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对两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