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说:“婚姻是投资中最大的风险。”据说,王宝强离婚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掏空”,连打离婚官司的钱都是借的。人们在情投意合时,总认为“谈钱伤感情”,一旦恩断义绝、对簿公堂,所谓的感情都成为不堪回首的往事,就只剩下谈钱了。只有了解婚姻中的财产风险与债务陷阱,并及时做好防范,才能避免爆发婚姻危机时,“伤感情”又“伤钱”。
一、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除了特有财产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些本应归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进行明确约定,很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时出现争端。另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财产混同风险
财产混同风险,是指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些财产是婚前的,哪些财产是婚后的。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对于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非常不利。
在所有财产中,银行存款是最容易发生混同的。为了避免婚前存款在离婚时被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就要意识到分卡管理的重要性,准备一张银行卡用于婚前存款。结婚后,这张卡可以用于支出,但不要将其他收入转到这张卡上,以免导致婚前婚后财产混同。
另外,夫妻双方还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合理安排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父母出资风险
现实生活中,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一旦子女发生离婚纠纷,通常无法提供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导致出资性质成为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婚前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原则上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婚后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推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后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最好一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明确约定只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如果是借款,需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内容。
(三)擅自处分风险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这里的隐藏,指故意隐藏共同财产,不让对方知晓;转移,指将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假象;变卖,指擅自出售共同财产,且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毁损,仅指故意造成的毁损,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毁损;挥霍,指将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该行为发生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该行为发生在离婚后,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2.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不仅属于恶意串通,还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无效的。
即使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擅自处分行为不知情,也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赠与合同不要求受赠人支付合理对价。关于善意取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擅自处分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只能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二、婚姻中的债务陷阱
婚姻中最大的财产风险,往往不是财产的减少,而是债务的增加,尤其是莫名其妙背负的债务,会把人拖进无底的深渊,导致婚内、离婚时甚至离婚后,都有被追债的可能。因此,除了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了解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外,还要防范常见的债务陷阱。
(一)婚前一方债务
结婚时,有人带来了丰厚的财产,有人带来了贵重的嫁妆,也有人带来了巨额的债务。有些人不懂法律,婚后一心一意帮助配偶偿还婚前巨债,耗尽了自己的青春年华。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需要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于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债务人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但是,如果该债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或装修房屋,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
(二)婚后非法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而欠下巨额债务,为了躲债四处逃亡,甚至因走投无路选择轻生。有的债权人抱着“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理念,将债务人配偶堵在家里逼债,使债务人配偶生活不得安宁,不得不代替债务人偿还巨额债务。那么,夫妻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4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赌博、吸毒均为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共同承担。
(三)伪造共同债务
闭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伪造共同债务坑害另一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旦莫名背上债务,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虚构共同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4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寻求救济。如果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发生在离婚之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古人说: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世事无常,婚姻也是如此,人们总是向往美满的婚姻生活,但现实的冷水总是无情地把人们泼醒。只有读懂法律,了解婚姻中的各种风险并做好防范,才能在发生不测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