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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3月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4 字号

绿意迎春起,回首见新芽。3月24日,第26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3月案件研讨会在北京家理多功能厅成功举办,深圳家理和上海家理的小伙伴通过线上的方式参与其中,本期由李天欣(实习律师)主持。

马倩南:《浅谈宠物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宠物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既是共同生活的陪伴,也是维系情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在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在离婚纠纷中,要求对宠物进行分割的情形日益增多。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宠物的分割问题,只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概括性的归结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统一。马倩南(实习律师)所分享的W女士诉G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争议焦点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宠物猫咪的性质认定及宠物猫咪的实际价值的确定问题。

关于宠物猫咪的实际价值的确定,家理婚家律师认为因市场价值波动较大,且受到血统、毛色、花纹、技能等多种因素影响,每只猫咪的实际价值均有不同,实践中,活体动物的实际价值无法进行评估,只能大致明确价格区间,以此来主张适当的折价款补偿。通过法律检索,关于宠物分割问题,一部分是不予处理,一部分是不予支持。家理婚家律师承办的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期待在未来可以再次分享该案的裁判结果及办案历程。

刘雅倩:《浅析变更抚养关系的影响因素》

刘雅倩(实习律师)分享近期承办的两起变更抚养权案件,一起案件结果为驳回我方诉讼请求,另一起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中家理婚家律师代理男方,因女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身体发育迟缓,在提起诉讼时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孩子的身体状况晚于同龄孩童17个月。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法官要求双方带孩子再次做检查,经第二次检查,孩子的身体状况已由17个月延缓至24个月。该案件有望判决变更抚养权归我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裁判导向一般为在已经明确约定抚养权归属的前提下,95%及以上的判决结果均为驳回。究其原因,法院在做判决时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抚养权的初次确认,应谨慎对待;另外在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来判决,同时还需考虑已满八周岁子女自身的意愿。

朱嘉鑫律师:《董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一诉的延伸》

本案中,董父与张母共有三个儿子,分别为董大、董二与董小,王某为董大妻子,刘某为董二妻子,董小为单身。1995年、2005年董父与张母相继过世,2011年三个儿子进行了公证继承,2012年初涉案院落拆迁,董大与王某、董二与刘某、董小分别签订了《分家协议》,确认院落为五人共有,此后,五人将院落中4间赠与王母2间、刘父2间。2012年底,拆迁公司与五人订立拆迁协议,约定五人单独一户,王母单独一户,刘父单独一户,2015年将周转费用明确在补充协议中。2016年董大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确认王母名下两居室房屋为王某所有,夫妻二人名下一居室归董小所有,2020年董小去世,董小名下两居归董二,一居室归董大,董大随后将自己的一居室合并,置换了一套三居室。2021年董大董二起诉确权及共有物分割。

本案最终结果为对安置房屋在董大、董二与刘某之间进行分割,并且确认了王母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针对灭失的一居室进行折价补偿。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家事案件是集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和社会性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案件,体现在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婚姻家庭利他性的冲突以及经济理性与家庭伦理性的冲突等多方面。在面对复杂的家事问题时,我们也要与法官做好沟通,帮助各方减轻诉累,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也就是说离婚律师不是为了“拆家”而生,而是在缓解和解决家庭矛盾过程中的必然出现。

丁婕律师:《执行和解协议或执或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起由丁婕律师承办的M女士诉Z先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我方代理M女士凭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经综合评估,最终法院予以受理。并且在最终的案件结果上,法院综合考虑了纠纷缘由、Z先生的过错承担、M女士的实际损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最终酌定Z先生赔偿M女士违约损失150万元,同时也支持了M女士所主张的保险费和保全费。

以案促学 博采众议

本期案件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通过个案剖析与观点碰撞既增强了交流,又启迪了思路,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也为家理小伙伴们提供了学习交流的机会。

分享新颖案件,把握前沿动态,期待下一期案件研讨会再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