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彩礼作为地方风俗习惯的产物,法律并未对其给付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彩礼的给付本身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因此导致了离婚时的大量纠纷,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当返还多少,成为司法实践中可探究的问题。
一、彩礼的性质
中国的彩礼制度源远流长,《礼记》有云:“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其中的“纳徵”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彩礼。
彩礼制度沿袭至今,已成为各地民间婚姻习俗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是指男方或其家人基于当地婚姻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向女方或其家人给付金钱及其他形式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彩礼的本质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女方或家人赠与财物,如果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没有达成,则赠与行为的解除要件成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家人返还彩礼。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在婚姻登记之前男方的全部赠与行为都可以视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付彩礼以及彩礼的种类、数额多少与当地风俗息息相关,法律并未对此有强制性规定。一般彩礼的给付时间与双方婚约订立时间息息相关,并且彩礼的给付依据各地习俗不同具有仪式感的数额、种类、给付方式等外观特征。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或为与对方及对方家人建立良好关系而给付的情感性、礼节性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索取财物的行为也不属于彩礼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
二、彩礼的归属
实践中,对于彩礼钱应当归父母所有还是由子女所有常有争议,彩礼的归属不明也造成了大量的纠纷。
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民法典所保护和尊重。因此,如果男方在赠与彩礼时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彩礼应当归女方父母所有;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则彩礼归女方所有。
如在赠与时未明确赠与对象,则可以如下考虑:
(一)由于彩礼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即一方无偿向另一方给予自己的财产,其附的条件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婚姻关系仅涉及夫妻两方这一层面上来理解,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应当为女方。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民法典禁止、不鼓励所谓“卖女儿”“卖儿子”的行为,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来说也应当为女方而非其父母。
(二)如果男方在赠与时未明确约定彩礼的归属,除上述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之外,也要尤为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甚至主要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因为彩礼的给付一般不受法律调整,更多依靠当地习俗进行调整,不同地区规则也不尽相同。如果本地区习俗为男方向女方父母赠与彩礼,则在未明确约定彩礼归属时,则一般可以认为彩礼钱归女方父母所有。
三、离婚纠纷中的彩礼分割
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婚姻关系已经缔结,彩礼已经转化为女方父母的财产,男方无权要求返还;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则因一般在婚前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也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给予彩礼之后并未实际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结婚之后还能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如下两个: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也就并未实际互负夫妻之间的义务,并未有婚姻的事实,男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事实上也并未实现。因此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彩礼。
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因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生活困难,如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一类的客观标准。并非与其本人给付彩礼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导致的财产减少。
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并不意味着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彩礼的数额、形式,是否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作共同生活,系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解除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和范围。
教育背景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22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多次获得综合奖学金,接受了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曾在法院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2022年加入家理律所。
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就将律师作为未来职业发展方向,对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充满兴趣。性格开朗,工作踏实,富有团队精神,坚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有温度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