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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荃:收入情况对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影响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2.16 字号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父母对于子女的生活水平与教育条件愈发重视,也就使得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但由于种种原因,父母一方可能存在无法负担高额抚养费的困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抚养费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的比例,以及可以通过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原则,但在涉及抚养费的纠纷中,如何认定经济收入情况、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仍常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保障子女生活的重中之重。笔者将视线聚焦北京地区,通过案例检索与分析,尝试就相关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并进行初步思考。

一、工资、固定收入与收入

工资是指由用人单位定期用货币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固定收入主要是通常指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是以工资为主的收入;而收入在经济学层面,是指个人从各种途径获得的收入的总和。

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首先,使用“经济收入”这一概念,将父母划分为有、无经济收入两类,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在这一语境下,笔者认为所谓“经济收入”是指个人获得的全部货币性质的收入,但不包括以动产、不动产等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其次,司法解释中使用“固定收入”一词,将父母划分为有、无固定收入两类,规定不同的抚养费数额标准。笔者认为,此处的“固定收入”是指能够按月获得且变化浮动较小的,以工资为主的收入,包括持续稳定的租金收入,但不包括归于个人使用的劳保费用。

在实践中,存在父母双方收入差距较大,一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或者长期处于无工作、无收入的状态之下,无法支付抚养费甚至无法保障自身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经济形势持续保持较为低迷的状态,部分公司、企业出现降低薪资待遇的情况,也有大量的个体经营者被迫暂停营业,甚至停业。这就导致抚养费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对于这一低收入、无收入、无固定收入群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的研究迫在眉睫。

二、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是关于离婚后抚养费的概括性规定,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式,是以协议确定为原则,判决为补充。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条内容源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为与《民法典》中的表述相统一,将其中“抚育费”一词更换为“抚养费”,更为准确的表达抚养费所包含的内容,但其基本含义与精神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对于抚养费数额与月固定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例外情况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当下的司法实践依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本条规定承接第五十条中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规定,表明在特定情况下,给付抚养费的方式。

三、北京法院观点总结

为探究收入情况对于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的影响,笔者检索了北京地区近三年的相关案例,根据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是否将低收入、无收入、无固定收入作为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因素,将相关判例分为两类:

(一)诉讼期间无收入、低收入情况未对抚养费数额产生实质影响

1、(2021)京0105民初13449号

……其次,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刘某1虽然向本院提交了低保证明等证据,但该低保证明中显示刘某1为“灵活就业”人员,经本院询问,刘某1并非因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取劳动收入,其作为有劳动能力和负担抚养子女义务的成年人,有能力也应当积极通过参与社会生产获取经济收入。故本院对于刘某称自己无经济收入来源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2、(2021)京0105民初54664号

……本案中,刘某1以自己无收入为由,要求降低给付子女抚养费数额,但刘某1提交的离职证明发生在(2020)京0105民初3349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前,不属于该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情况。且刘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有机会通过劳动谋生并承担起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刘某1以此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2021)京0105民初37621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庭审可查,吴某2之母庄某与吴某1离婚时对吴某2的抚养费已有判决确定,双方均应按此判决数额履行。吴某1主张其需支出高额医疗费,且无劳动能力,但其无法明确医保报销的数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吴某1实际支出情况。吴某1与庄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已查明,吴某1与庄某尚有四套房屋、一辆汽车待分割,双方已就上述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尚未判决。在双方财产未分割前,吴某1名下仍有房屋等资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1收入显著降低而支出显著增加,无能力按照原定数额支付吴某2抚养费。另一方面,随着吴某2年龄的增长和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必将随之增加,吴某1应支付吴某2合理数额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而应综合考虑吴某1的负担能力、财产状况、吴某2的需求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基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吴某1主张降低抚养费至每月6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在以上三个案例中,法官均未将非直接抚养方主张的收入情况作为认定抚养费数额的考虑因素,认为作为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积极参与劳动而获得经济收入,改善其收入情况,而非因此而减少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与13449号与54664号案例稍显不同的是,在37621号案例中,法官还考虑到非直接抚养一方名下仍有其他资产,进而不支持其降低抚养费的主张。

(二)无收入、低收入情况作为法官酌定抚养费数额的因素

1、(2020)京0116民初2442号

……每月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给付义务人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告荆某1的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王某没有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对于后续的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2、(2021)京02民终2024号

……关于黄某1上诉要求于某按照每月10000元标准自2020年8月1日期按年支付黄某2抚养费,经核实于某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无固定收入来源,黄某2随母亲黄某1居住在天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黄某2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于某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于某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黄某2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2020)京0105民初2112号

……根据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离婚协议,被告应“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5 000元;如果男方失去固定工作(包括失业和辞职),每月抚养费减少到8000元”。被告举证证明其与原所在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构成了失去固定工作的条件。被告虽于2019年11月注册了长兴阿沫家奶茶店,但随后在2020年4月注销了该店。且被告提出因疫情导致奶茶店并未开业,其本人就奶茶店的投资并无收入;考虑到疫情对社会生活的整体影响,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予以采信。故根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约定及被告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的实际状况,其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付此期间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2022)京0105民初3505号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相关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由孙某1抚养,被告尚未成年,原告作为被告的生父应当负担被告的抚养费。现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但从其提交的工资证明等证据看,其2019年1月以来工资收入一直稳定在不足1万元,而原告与孙某1的相关诉讼于2019年5月一审判决,2019年7月终审判决,其在相关诉讼中却自认月收入为30万元至50万元,再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拍卖记录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一直还有其他较高非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综合考虑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被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本院酌定抚养费变更为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在以上四个案例中,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情况均对抚养费产生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四、总结与延伸思考

(一)无收入、低收入情况对法院酌定抚养费的影响

通过案例检索结果可知,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将无收入、低收入情况作为酌定抚养费数额的因素,但对于影响的程度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很少单独以此作为减少抚养费的因素,这也是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考量。为证明其收入情况,相关人员通常提交离职证明、个人缴税凭证、低保相关材料、借款凭证、病例材料等证据,但法官对此的态度并不明朗。此外,法官倾向于对“受疫情影响”这一客观因素的态度比较明确,认为其是导致非直接抚养一方无收入、低收入的因素,进而认为其收入较低或无收入。故若想要证明无收入或者收入较低,可以尝试对于无劳动能力、受疫情影响等导致此种情形的客观因素进行举证,而非单纯证明收入情况,避免法官认为非直接抚养一方有能力进行劳动而故意不劳动,进而认为无收入、低收入情况不能减少或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进一步说,法官在抚养费纠纷中针对收入情况对抚养费数额确定的影响的态度可以推及离婚纠纷,甚至对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夫妻之间支付扶养费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准备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无固定收入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非直接抚养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但并未明确所参照的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来源。笔者检索的全部涉及无固定收入的案例中,均未写明酌定抚养费数额的具体方式,也即没有说明所参照的平均收入来源。

笔者认为,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实际收入除受到地域、时期、经济形势以及行业发展形势等具有一定同一性的因素影响之外,还受到个人能力等差异性因素的影响,同行业不同人员的收入差异较大。故应当先参考相关人员的年度总收入,此时,可以通过银行流水等加以证明。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当年的总收入,但以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仅参考一年的收入情况很难准确的反映出较为稳定的收入情况,而应当尽可能提供三年左右的收入材料,以获得较为真实的数据。在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年总收入的情况下,才考虑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参考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自法院所在地的统计局获悉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平均收入,但各地区统计局的数据中对于行业的划分较为笼统,且就北京地区而言,城区与郊区之间的差异较大,统计局的所提供的平均收入可能无法反映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真实收入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针对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所参考的“年总收入”与“平均收入”这两个依据之间应当为原则与补充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三)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相关问题

在笔者检索的全部案例中,并未出现依据本条进行处理的案例,可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一次性支付、以财物折抵依旧持非常保守的态度。笔者认为,若法官判令以财物折抵抚养费,应当经历两个过程,其一,是认定其他财物可以作为抚养费的一种形式,其二,是认为可以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给付抚养费。在上述(2021)京0105民初37621号案例中,法官提到了非直接抚养一方名下仍有房屋等资产,父母双方正处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认为非直接抚养方一方凭借尚未分割的资产可以支付抚养费,从中可以看出,法官认为,其他财物无论是否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货币形式,均可以作为抚养费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认可了前述第一个过程,是对于财物折抵的试探性尝试。

若仅从理论上进行推论,笔者认为,若采取财物折抵的方式支付抚养费,势必会涉及到一次性支付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若采取此种方式支付抚养费,则存在变相分割财产的风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通过此种方式,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夫妻间财产划分。在抚养费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会通过故意向无经济收入的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方式,达到对财产进行二次分割的目的也是需要考虑的。

进一步说,若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一方、非直接抚养一方抑或是子女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也存在争议。本着保障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考量,笔者认为财物的权属应当归于子女,但在实践中,即使是不动产和以登记为准的特殊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也无法保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对此任意处置。同时,若父母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财物折抵抚养费,则这一约定存在被认定为是对于子女的赠与的风险,而非单纯的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后续若对于财物产生争议,则难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另外,财物需要转化为货币才能作为抚养费使用,但这一转化过程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受到时间、方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无疑给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埋下了隐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物折抵抚养费应当有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在穷尽其他方式的前提下予以适用,若父母双方协商以此种方式给付抚养费,则需要明确知悉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尽量以公示的方式明确财物的权属,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同时,即使以财物折抵的方式支付抚养费,也要同时明确折抵的抚养费数额及年限,以减少因变现而产生的争议。

(四)法官自由裁量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无法就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判决,在此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利用自身的经验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一个最为适宜的数额。即使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在判决作出之后也可以对于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增减,但这一数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较长一段时间内,子女的生活水平与教育水平,故应当尽可能审慎的作出判决。我国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即法官在酌定抚养费的过程中,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医疗等各个方面,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尽可能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五、结语

无论是在离婚纠纷中,抑或是在抚养费纠纷中,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是重中之重,无收入、低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不应当作为躲避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挡箭牌,无论是父母,还是法官、律师,都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放在第一位,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教育背景

2020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校团委干事。毕业后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经历

曾在法院少年庭、律所实习,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与法官的裁判思路。2022年加入家理。在校期间就对婚姻家事领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坚定了从事该领域的信念。关注婚姻家事领域的时事热点、法律政策,善于研究学习。具有很强的共情能力,同时能够保持专业理性。办案认真严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温暖、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