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系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故继父母、继子女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黄振庭律师、黄山律师、沈佳星律师助理共同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本案中,被继承人梁某去世后,其继女小红一纸诉状将梁某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被继承人遗嘱中规定房产、存款等遗产归小红继承,但现在被继承人梁某在另案中有一债权,小红认为这也应当属于遗产,要求继承梁某全部遗产。面对小红的诉求,年事已高的梁某母亲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希望可以让专业律师帮助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继承权益法律难题。在家理黄振庭律师、黄山律师、沈佳星律师助理的努力下,对方当事人撤回起诉,我方当事人保全了合法继承权益。
林某和梁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两人结婚。在婚前,林某已育有已成年的女儿小红,林某和梁某两人婚后除了小红以外并无其他子女。2014年,林某去世,2023年梁某去世,在去世前,梁某在自书遗嘱中,明确声明其名下房产、银行卡内存款,由继女小红继承。
现在,梁某已经去世,其在另案中有一债权,涉及到拆迁利益问题。小红认为该债权也属于梁某遗嘱所载遗产之一,应当由自己继承,故起诉了梁某母亲和梁某妹妹梁女士,要求继承梁某债权遗产。
家理律师在仔细梳理案件信息后,与梁母、梁女士均进行了多次沟通,搜集并整理了多条关键证据递交至法院。
在庭审中,家理律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首先,被继承人梁某的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结合本案情况,在梁某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梁某的遗产与梁某的妹妹梁女士无关,对方当事人小红起诉梁女士主体有误。
其次,即便依据遗嘱,但被继承人梁某遗嘱只涉及了房产、存款,未涉及到小红诉请的拆迁利益,故遗嘱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处理,因此,这部分拆迁所得应走法定继承处理,排除遗嘱。
最后,在梁某与小红母亲林某结婚时,小红已成年,与梁某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小红也未对晚年的梁某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作为继子女的小红与被继承人梁某之间未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小红不属于梁某的法定继承人,故依据法定继承,小红诉请财产应由梁某目前法定继承。
最终,在家理律师的努力下,庭后小红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按其撤诉处理,我方当事人极大保全了合法继承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判断标准分歧较大。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审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要求,可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扶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具有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和陪伴;(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要从素昧平生走向和谐相处并非易事,往往是经历了多番磨合和适应后才能共同生活。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当继父母去世后,再婚家庭内部必然涉及对其遗留财产的分配处置。如果你也遇到了有关于继承权益的难题,不妨问问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更高效安全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