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和人们思想的变化,两性关系中常见的出轨、婚外情、私生子等现象,也出现在军婚家庭。《民法典》和《刑法》中均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尊严。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系现役军人,与女方聚少离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沟通无效,家庭矛盾不断,故深受感情折磨的男方诉至法院,申请离婚。面对这段“离不了却又过不好”的痛苦婚姻,以及男方主张的离婚诉求,女方第一时间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更专业的法律帮助。家理指派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承办此案。通过两位律师抽丝剥茧式梳理两人婚内感情细节,找到男方出轨证据,最终帮助女方争取到抚养权,拿到多项财产赔偿。
肖先生和段女士于2006年结婚,2010年共育一女。结婚以来,肖先生由于参军原因一直和段女士保持着聚少离多的状态,两人婚后常常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肖先生于2023年起诉离婚,考虑到军婚情况,法院并未支持。现在,在两人分居一年后,肖先生坚持原诉,提起离婚。
面对铁了心要离婚的丈夫,满心付出于家庭的段女士只觉心寒难言,慎重考虑后,段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家理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承办此案。
家理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了解到段女士因与丈夫聚少离多,并不了解丈夫的情况,两位律师便线上线下多次与段女士沟通,并根据段女士对于肖先生出轨的猜测,搜集大量相关证据,力图从财产流水,以及夫妻相处细节里,找出真正破坏二人婚姻的原因,从而为段女士的离婚诉求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策略。
案件审理时,肖先生主张,双方近年来矛盾不断加剧,已经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避免因吵闹影响女儿健康成长,自己长期居住工作单位。在2023年,自己起诉离婚未果后,现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实无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可以判令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自己可支付应付抚养费。
针对肖先生的说法,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根据我方搜集掌握的夫妻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指出:肖先生与段女士两人本就聚少离多,在此前提下,肖先生非但没有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包容、关爱妻子,还与案外人,即第三者存在着超出合理交往限度的亲密关系。并且,肖先生还为案外第三者购买了车辆,并向其转款。对此,应认定肖先生具有过错,购车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作为一名军嫂,段女士虽然自身患病,但由于肖先生长期不在家,所以多年以来,段女士一直强撑病体,操持家庭,对家庭和孩子付出较多,请求法院判决肖先生向段女士支付经济帮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分割肖先生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
最终,法院考虑到既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结合已查明事实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判定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段女士抚养,肖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至其年满18周岁止。同时,肖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和转移财产行为,按照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主张的观点分割了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外,肖先生还应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过错补偿款共计7万元。
在家理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定婚生女抚养权归段女士所有,肖先生需支付共有财产分割款48万余元,其中包含肖先生个人养老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肖先生需支付信用卡欠款1万余元、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过错赔偿共计7万元。段女士的个人婚姻权益在陈硕律师、付亚琳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极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具体来说,“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本案中,肖先生作为一名军人,在婚姻中并未给予配偶充分的关爱与理解。反而利用军婚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这一特性,出轨他人,破坏夫妻感情,既是违反军纪,更是违背社会公德。
那么,军婚中的第三者,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答案是:只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而军人出轨是否算破坏军婚要看其配偶是否是军人,如果其配偶不是军人,则不算破坏军婚,如果是,则算破坏军婚。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棘手难题,不妨询问询问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更高效安全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