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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证婚内购买房屋系我方个人财产,家理律师精准破局挽回百万折价款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08 字号

司法实践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往往是离婚诉讼中的审理重点与难点。离婚诉讼中分割房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判断房产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购房时的婚姻状况、首付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还贷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等。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就婚生子抚养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务分割问题提起离婚诉讼,希望能够在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同时,保留婚内个人买卖的一套北京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该房产是通过亲属间房屋买卖方式获得。由于是在婚内完成的房产买卖过户,所以这套房子所有权以及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本案难点。此案男方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的王红月律师、李姗姗律师助理代理诉讼。北京家理的王红月律师、李姗姗律师助理在理清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同时,结合男方希望保留个人婚内房产的诉求,通过梳理该套房产的来源、买卖过户以及租赁明细等证据,最终帮助男方达成拿回房产所有权和无需进行房产分割的关键诉求,极大挽回了男方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何先生和黄女士于2017年1月相识,同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深入,婚后两人三观不合的情况逐渐显露。同时,因为何先生忙于工作,对于家庭的付出更多体现在经济支持上,所以两人在家庭内部琐事处理上常常分工不明,两人甚至偶有肢体冲突,婚内矛盾愈演愈烈,2023年8月双方彻底搬家分居。鉴于涉案房屋来源、出资等情况较为复杂,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婚生子抚养权上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慎重考虑,何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委托王红月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家理王红月律师和李姗姗(律师助理)重点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婚生子抚养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针对何先生的合理诉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关于涉案房屋北京某区502号房子的所有权,黄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属于何先生婚后购买,应当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内。涉案房屋可判归为何先生所有,何先生需向自己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

庭审现场,面对黄女士的这一主张,王红月律师沉着冷静,利用既有事实和相关的证人证言,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房产所有权以及买卖、租赁证明,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何先生二人的婚内财产问题做出详细说明:首先,涉案房屋并非为购买所得。出于政策原因,该房屋登记人为何先生的大姨,但实际产权人是何先生母亲,且长期以来,本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也均是何先生母亲。涉案房屋在其母去世后,交由何先生继续管理与出租。受政策因素影响,房屋登记人何先生大姨只能采用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至何先生名下,2017年11月何先生通过房产买卖的方式正式成为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本次交易没有实际出资,有房产继承性质;其次,在2019年何先生给其大姨转账五万元,这五万元并非女方所认定的购房款,五万元里包含了大姨为该房屋垫付的部分物业费与取暖费,这笔款项无法作为何先生婚内购房的依据,故婚内购房说法不成立。在上述过程中,黄女士对其家庭情况、房屋情况明知。因此法院判定,考虑该房屋来源、房屋多年管理使用情况、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背景及实际操作流程、房屋原产权人的意愿表达等因素,该房屋归何先生个人所有,在本案中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9年何先生五万元的转账是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故应支付黄女士一半转账金额。

关于婚生子抚养权问题,从何先生提供的全家福照片、儿童乐园年卡、保险支付凭证等证据中可以看到何先生不仅参与了婚生子的抚养,同时在抚养出资比例中,更是支付了较多份额。举证证明后,法院判定何先生支付黄女士婚生子抚养费由每月一万两千元下降到每月六千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支出情况,以及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情况,基于双方利益平衡出发,法院判决,北京某区502号房屋归何先生所有,黄女士无权分割,何先生需支付给黄女士两万五债务赔偿即可,其余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因证据不足,驳回黄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诉求。




案件结果

最终,家理王红月律师与李姗姗(律师助理)在我方当事人房产关系不明的背景下,抽丝剥茧式收集证据,帮助何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到合理的抚养方案及费用、个人房产所有权以及满意的共同财产分割结果,挽回了100多万的离婚财产,极大地保障了何先生个人财产权益。


家理律说

随着离婚率的逐渐升高,在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面临配偶一方要求分割自己婚后财产或继承所得遗产问题。那么婚后取得的房产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争议房屋购买或建造资金来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也是在婚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2)婚后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确定;(3)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财产的。这三种不同的情况,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子是一种生活保障,是小两口婚姻生活的必备基础。买房对于结婚来说,是绕不开的话题,同样,对于离婚而言,更是如此。“谁出首付房子就是谁的”,“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就归谁”,拥有这类的误解的人不在少数。所以,在离婚中,涉及到婚姻财产问题时,有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你不知道该从何下手,怎样计算,那不如寻求一下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