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月度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月度经典案例 / 详情

既往行为能力无法鉴定情况下,推翻具备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01 字号

在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鉴定。因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待定,那么如果鉴定出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较有利于推翻遗嘱效力。

近期,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北京家理的王红月律师通过调取被继承人的就诊记录证明、社保报销记录等,最终推翻对方持有的遗嘱。使得我方当事人获得被继承人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真正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齐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一。199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张某一由其母亲抚养。父母离婚后,张某一常年未与父亲联系,其父亲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过住院记录,多年来一直由张某一的姑姑照顾。

2016年,张先生去世,生前其为张某一的姑姑留有打印遗嘱一份。张某一作为第一顺位的唯一继承人,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继承纠纷,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王红月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王律师与当事人了解情况,先后前往北京市某医院、北京市某区医院调取被继承人张先生的住院记录和就诊记录,通过对调取材料的细致查看,北京家理的王律师发现,虽然调取材料显示张先生多次、长期在上述医院住院,但出院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08年办理出院,并且开具了不具有精神分裂症情形的病例。

因张先生已经于2008年出院导致病例不连贯,尤其是在订立遗嘱五年之前就已经出院,使得对后续申请行为能力鉴定造成障碍。北京家理的王律师先后多次申请对张先生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申请的能力鉴定,均因材料不足为理由,最终被退件。

在鉴定受阻后,北京家理的王律师转而向社保中心申请调取了张先生的报销记录,从众多用药材料之中筛选出与治疗精神分裂症相关的内容,通过仔细研读张先生最后一次出院时的医生记录、开药记录,查找了药典了解医生开药的治疗用途。最终向法院说明虽然张先生办理了出院,但一直没有痊愈,而且精神分裂症作为重度精神疾病,是不可治愈的,因此并不能直接认定张先生存在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北京家理的王律师还从法理进行分析,说明张某一作为第一顺位的唯一继承人,虽然未完全的尽到赡养义务,但其继承权并不应该被剥夺。但也并不否认其姑姑在经济上、劳务上、精神上都付出了远超于正常亲属之间的照顾扶助。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本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

张某一获得被继承人张先生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家理律说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六种类型,其中包括打印遗嘱。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下,打印遗嘱并非法定遗嘱形式。本案法官结合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对本案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正确的认定。

本案在未作出行为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仍然认定了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推翻了具备完备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为类案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