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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佐证家暴,助当事人离婚并且离掉暴力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11 字号

2024年3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一度让离婚也离不掉暴力的阴霾渐渐散去。

近期,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因男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北京家理的宋钊律师、张靖达律师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进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证据佐证男方存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帮助我方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且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经历一次庭审便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方女士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郑先生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方女士迫于压力不敢提出离婚。2023年6月,方女士借照顾家人的名义与郑先生分居,郑先生提出与方女士协议离婚,在见面交流时,郑先生却持刀追逐方女士。

方女士逃离后,郑先生开始定期上门骚扰方女士,经常在楼道持续大喊方女士名字、持砖头砸门、叫骂等。方女士不堪重负,向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宋钊律师、张靖达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宋律师、张律师首先帮助方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方女士的人身安全。而后,向方女士了解了案件事实,听取方女士的诉求,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离婚,背后原因是长期遭受来自郑先生的人身威胁和家庭暴力。然而,承办案件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现实中困难重重。

在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整理。因方女士法律意识淡薄,虽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并无保留证据的意识,导致过往家暴证据无法提供。鉴于此,北京家理的宋律师、张律师调整诉讼思路,尝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证据用于佐证家暴。

成功立案后送达却成为困局。了解到郑先生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无实际参与社会工作,长期与社会脱节的情形,多次逃避法院送达,使得法院无法送达。又因我方明确知道郑先生的地址、手机等联系方式,不符合法院公告送达的情形,致使案件不断拖延。北京家理的宋律师、张律师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主动提高与法院的沟通频率,密切关注该案的送达情况,穷尽一切方式向法院提供可能的送达方式。最终,在北京家理的宋律师、张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成功送达,案件得以继续进行。

司法实践中,庭审注重证据。虽然《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明确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情形规定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方女士法律意识淡薄,此前郑先生实施家暴的证据并未保存,导致关于家暴认定的证据准备尚不充分。北京家理的宋律师、张律师深知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作为后续离婚案件中当然认定郑先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证据,但是在该案中,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再加上在开庭审理时,郑先生以杀害方女士为不同意离婚的威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故而经一次庭审便判决郑先生与方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郑先生与方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家理律说

离婚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结合报警、就医、司法鉴定等程序,同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直接风险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若到了因家暴问题需要诉讼离婚的地步,关于家暴的相关证明标准就极高,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一次起诉便判决离婚的效果。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延期、执行均是对家庭暴力的佐证。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依然困难,执行部门、人员、标准存在极大差异,希望国家能够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进行完善,让离婚的同时,也离掉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