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财产约定制下,夫妻双方往往以各种理由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协议却是不同的法律问题,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也大不相同。婚内财产协议依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而赠与协议所依据的是民法典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
从签署背景来看,婚内财产协议的签署往往是在婚内占有优势的一方,为了保障个人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以避免发生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签署;而赠与合同,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处分时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中,男方在北京落户的目的达成后,竟以确认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家理的王美玲律师、王芳(实习律师)作为女方及其父亲的代理人,通过大量的举证、质证,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协议为有效,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018年,唐先生与袁女士登记结婚,因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产生争执,2019年双方正式分居。因唐先生系军人身份,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名存实亡。2021年,唐先生因退役落户安置问题找到袁女士及其父亲,提议让袁女士及其父亲协助其办理北京落户。因唐先生与袁女士的不稳定的婚姻关系状况,袁女士父亲并未同意。
因唐先生马上退役,办理落户时间紧迫,故而主动提出支付一定费用、以及将京牌车辆过户到袁女士名下,以示诚意。但是,袁女士及其父亲对唐先生的信任不足,故而签署《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兼配合落户协议》。
在唐先生在京落户事宜办妥后,自认为支付费用过高,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无奈之下,袁女士及其父亲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王美玲律师、王芳(实习律师)承办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王律师、王芳(实习律师)多次与袁女士及其父亲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细节,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所签署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从情、法、理多角度综合分析,在经过多番举证质证,以及调查取证后,初步判断协议系合法有效,并未违反公序良俗。
协议系唐先生主动提出,在单位领导、同乡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因协议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签署,并不存在突破北京市户籍管理限制而假结婚以谋取北京户籍的情形,因此该协议的内容系合法有效的。
北京家理的王律师、王芳(实习律师)通过对北京市落户制度、退役士兵落户制度的详细研究,得知退役军人退役后,可以选择落回原户籍所在地,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可以在配偶及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由此可见,在北京落户并非唐先生唯一的落户途径,袁女士及其父亲并不具有配合其在北京落户的法定义务。既然不是法定义务,那么唐先生所称其在签署协议系在遭受袁女士及其父亲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就不具有根据。再加上,在落户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在唐先生父母、唐先生部队领导等人的斡旋下,三方才达成了合意,整个过程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都完全是自愿的。
在唐先生的诉求中,要求撤销该协议。北京家理的王律师、王芳(实习律师)通过研究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协议的相同与不同,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该协议是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并且处置行为已经完成,现要求撤销赠与,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围绕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在多轮沟通、举证、质证之后,北京家理的王律师、王芳(实习律师)通过可视化、绘制大量图表,向法官展示了我方观点与依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观点,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唐先生与袁女士及其父亲签署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兼配合落户协议》为有效,判决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婚内财产约定制度的设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赋予最大限度处分自身财产的自由。提议签署婚内协议的一方,往往是财富较多的一方,以此来避免其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的混同,以此设置屏障,隔离风险。
然而,婚内协议与赠与协议不同,其最终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婚内协议的救济措施往往是确认协议无效。而赠与协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倘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就是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时,撤销赠与就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其实并不复杂。但是,当再叠加军人身份时,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问题增加了难度。本案为退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案例,同时,也建议大家,在遇到复杂、多元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时,不妨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