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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经典案例】家理律师赴港启动遗嘱效力程序,有望将受益人认定为遗嘱执行人 ——慕容女士涉港遗赠纠纷案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5.31 字号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没有继承法,公民遗产的继承,仍遵循《唐律疏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后,1985年我国第一部继承法出台,其中对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遗产处理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2021年民法典时代,沿用了三四十年的《继承法》被民法典继承编所取代,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遗产的管理和执行有了制度性更新,对于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保障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等具有进步意义。

本案中,被继承人石先生去世,生前订立遗嘱,遗嘱中载明慕容女士继承其生前所有遗产,但是慕容女士并非石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也并非通过遗产管理人程序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慕容女士因履行遗嘱权利时受到阻碍,故而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赵佑霖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承办该案。目前该案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等法院)成功受理。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石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北京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石先生终身未娶未育未收养子女,其父亲石老太、母亲苏老太均已去世。我方当事人慕容女士系被继承人石先生的生前好友。

被继承人石先生生病后,一直由慕容女士照顾及陪同就医。后被继承人石先生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位于广东省某市的两套房产以及北京、香港某银行的存款赠与我方当事人。因办理接受赠与事宜,慕容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赵佑霖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综合研判,本案涉及三个难点,即遗赠案件中,无法找到其他继承人,法院需要确认适格被告;无继承人案件如何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涉及在港财产的认定及执行问题。

由于无法确定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凭借相关的办案经验,拟定了三种办案思路,并分别执行。

第一,以无继承人存在的情况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指定被继承人石先生生前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帮助当事人慕容女士完成继承。

第二,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被继承人石先生兄长的身份信息,如果可以调取,那么将以其兄长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遗赠纠纷,帮助当事人慕容女士完成继承。

第三,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交申请,申请认定被继承人石先生订立的遗嘱效力,进而将主要受益人慕容女士认定为遗嘱执行人,帮助其完成继承。

确定好三个诉讼思路后,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便开始兵分两路,对于提出的路径分别进行尝试验证。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制度,通过遗产管理人程序的启动,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在我国,启动该程序本身就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和条件。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分为四种情形,分别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石先生生前并没有继承人,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因慕容女士非法定继承人,对于其是否具有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问题上,法院并未继续推进,故而使得该特别程序中止。

与此同时,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向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石先生兄长的身份信息,若可以调取到石先生兄长的信息,那么可以将其作为遗嘱执行人,对于石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以此,慕容女士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遗赠。

在两条路径均被验证行不通后,北京家理的赵律师、刘雨薇(实习律师)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交申请,申请认定被继承人石先生订立遗嘱的效力,若被认定为有效,慕容女士可以凭借有效的遗嘱获得遗产,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

案件结果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已经受理了认定石先生遗嘱效力的申请。

家理律说

在理论方面,本案集合了涉及遗赠纠纷、无继承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的适用以及涉及在香港财产,需要香港高等法院配合认定遗嘱效力等多种实体及程序问题。同时,本案还涉及《民法典》新增加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案取得的经验对于后续处理涉及在港财产遗嘱的认定以及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等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从情理方面,本案跨越内地、香港多地,法官、律师、当事人各方为了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执行遗嘱共同作出努力,也融合了多地法官对于遗嘱认定的情理认知和判断.

《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布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履职等内容做了详实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初衷系为了适应多样遗产纠纷的需要,为推动整个继承过程保驾护航。

但是在实践中,新兴事物的兴起到落地执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律师,应保持持续探索的精神,用实际案例见证、推动法治进程,为法治国家效献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