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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高度混同,家理律师助当事人取得高额财产权益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9.13 字号

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除了特有财产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些本应归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进行明确约定,很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时出现争端。

财产混同风险,是指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些财产是婚前的,哪些财产是婚后的。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对于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非常不利。在所有财产中,银行存款是最容易发生混同的。

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在工作中相识,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抚养过单方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由张女士提出离婚。庭审中,双方就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房产归张女士,张女士给李先生补偿款250万元;双方就车辆分割事宜达成一致,车辆归李先生,李先生给张女士45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由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给予张女士存款及理财款等折价补偿款200万元。李先生对于该判决结果的作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作为被上诉人一方,张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委托家理婚家律师代为应诉,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子燕律师、朱嘉鑫律师承办该案。李先生认为,自结婚以来,家庭的开销全部由其个人支付,张女士没有对家庭做过任何的贡献,且张女士将其个人的工资收入一直自己持有,仅用于其个人消费。因此,在分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一方,应当分得较高份额,不应与张女士平分。

办案经过

北京家理的曹律师、朱律师根据与本案相关的基础材料,再加上对李先生其个人财产的调取,综合评定认为,虽然有证据显示双方在婚前确实属于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已经发生了混同,故而不管是张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李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均伴随着结婚这一行为而发生混同。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个观点,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使得张女士在分得50%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还另多得存款及理财款等折价补偿款高达200万元,极大的保障了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

通过该判决结果的作出,我们发现,当婚前个人财产一旦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同,无论是事实上的混同,还是法律上无法证明的混同,都会导致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双方财富结构相对简单,对于夫妻财产之间的约定进行公证即可;如果夫妻双方的财富结构较复杂、财产种类较多、财产品类价值高、涉及到股权的话,为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最大限度得以保障,建议找专业的婚家律师拟定个性化的协议。以此,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固定,在离婚纠纷发生时不至于因婚姻变动被分割,从而使得婚前资产得到极大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