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高企的时代背景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然而,很多父母在出资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据,也没有设立明确的还款期限,一旦子女遭遇婚姻危机,该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往往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对夫妻为了追回购房出资款,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并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何叶律师、彭佑涵(实习律师)代理案件。上海家理的何律师、彭佑涵(实习律师)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论证赠与不符合常理,从而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促使法院将出资款认定为借款,维护了两位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女士,张女士与吴先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张某与赵某来到上海,为女儿女婿带小孩。吴先生收入较高,打算在当地购置二套房,但二套房首付比例为70%,小两口由于资金不足,向老两口求助。2018年,张某与赵某将160万元打入张女士账户,张女士立即将款项打给吴先生,吴先生得以购置房屋。
2022年底,吴先生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被法院驳回。2023年,张某与赵某以女儿女婿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委托家理律师代理案件,主张两被告为购置共有房屋向两原告借款160万元,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共同偿还。在扣除张女士于2019年、2022年归还的40余万元后,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11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先生主张原告2018年出资并非借款,因为原被告之间从未有过借贷合意,如果张女士认可债务,应视为张女士的个人债务;张女士于2019年、2022年的转账自己并不清楚,系张女士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女士认为,购房后家庭存款有限,故对于自己的两次还款,吴先生均是清楚的;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周转的惯例,对于2018年购房出资一事,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且在借款后被告归还了部分钱款,故系争款项应为共同借款,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家理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经济相互独立,两被告曾于2009年购房,当时被告新婚,经济基础薄弱,原告向被告出借10余万元尚且要求被告归还。2018年,两被告已结婚多年,收入日趋丰厚,而两原告系普通退休职工,靠退休金生活,且需要更多资金为养老做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两原告将全部积蓄清空并向外举债后赠与两被告,不符合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转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即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其前提是该出资行为的性质,能够被认定为赠与。
在房价高企的时代背景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借据与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延长还款期限。本案中,2018年所购房屋系两被告的二套房,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部分来源于原告向案外人临时周转所得,而将原告向他人借得的款项出资视为赠与,欠缺合理性。
吴先生认为张女士的两次转账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转账时两被告仍处于正常夫妻生活阶段,吴先生一年半后才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故张女士转账行为应视为还款。综上,结合该次购房系二套房、两原告的款项来源、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系争款项宜认定为原告向被告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尽管房屋因故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并不影响款项用于两被告共同购房的认定。故该款项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归还本金110余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根据《民法典》溯及力的有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案涉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两原告的出资一旦被认定为赠与,就很可能被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结果,对于身处离婚漩涡的女儿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两原告的权益也是极大的损害。家理律师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主张两原告在已经退休养老的情况下,将全部积蓄清空并向外举债后赠与两被告去购买二套房,不符合常理,从而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促使法院将系争款项认定为借款,维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可见,在《民法典》时代,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如果对出资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有可能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如法院所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视为理所当然。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建议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是借款,还要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期限等。这样既可以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