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长期在加拿大共同生活,后因一方回国导致二人分居,在此期间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出轨、嫖娼、家暴等行为,故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想要解除婚姻关系。
接受张女士委托后,家理婚家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李先生不同意离婚而使得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正值我方等待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李先生竟向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加拿大相关法律,不仅需要张女士自行申报其名下所有财产,还以李先生处于待业为由需张女士支付赡养费。
面对李先生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家理婚家律师一方面在国内等待时机,在可以第二次提起诉讼时径行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向加拿大法院提出异议,并坚定认为根据最佳管辖原则,该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加拿大法院根据我方的意见反复向李先生施压后,李先生在加拿大撤诉,案件最终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国内购买房产,双方对该房产均主张所有权。因张女士长期工作、生活、居住在加拿大,在国内也有其他房产,而李先生在国内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故而经我方判断,法院极有可能将该房产判给李先生。
在此种情况下,家理婚家律师在法庭中用扎实的法学功底引导法官适用“房屋竞价”程序来确定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官当庭告知双方“把自己愿意给对方最大的房屋折价款金额写在纸上,以此作为判断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我方按照略低于市场的价值给予对方一半的折价款,而对方只按照评估的一半给予我方折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房屋判决归张女士所有,二审法院也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