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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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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代人炒股资金被当作亡夫遗产分割,二审为其保住股票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8.28 字号

原告:尤女士
被告:王大娘
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案情简介

尤大爷生前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大娘现系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开始炒股。1974年,尤大爷和前妻生育一女尤女士。1983年,尤大爷与前妻离婚,尤女士由前妻抚养,尤大爷每月支付抚养费。1992年,尤女士已成年,尤大爷与王大娘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5年,尤大爷购买了朝阳区某处房产,面积80平方米,时值约340万元。该案二审时,房产价格迅速飚升至560万元。


1995年,尤大爷开始患病。2010年,尤大爷病情恶化,已无法自由行动,日常均由王大娘和保姆照料,尤女士没有照料过尤大爷。2015年7月,尤大爷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7月,尤女士以王大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权纠纷之诉。


在一审程序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大娘所有,王大娘支付尤女士70万元折价补偿款。但是,尤女士一方申请法院调查了尤大爷和王大娘名下股票帐户和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显示:尤大爷死后,王大娘理财帐户支出274万元,尚有A股票4000股,B股票22000股;尤大爷名下理财帐户支出46580元,银行帐户支出10000元。尤女士要求分割出上述一半财产作为王大娘的个人财产后,另一半应属于尤大爷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


尤女士一方聘请了律师,而王大娘委托弟弟王先生代为应诉。由于不懂得婚姻家事法律规定以及辩护技巧,王大娘一方提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虽然王大娘主张理财帐户里的余额系他人委托炒股的资金,但因股市亏损,余值与委托人转给王大娘的资金相差93万元,且双方并未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王大娘一方在法庭上疲于应对,也没有申请委托人出法庭作证。最终,法院仅将王大娘一方提交的10余万元丧葬费支出得以扣除,其余财产的一半均被认定为遗产予以分割。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二审调解结案。房产归王大娘所有,给予尤女士70万元补偿款。理财帐户和银行帐户内余额,由王大娘补偿58万元;股票不予分割。

家理律说

本案有两个值得关注,其一是遗产范围的确定;其二是尤女士是否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第一,确定遗产范围。王大娘退休后便开始炒股,不仅用自己与尤大爷的存款炒股,而且还代亲戚、朋友炒股,因此,尤大爷死亡时,王大娘和尤大爷的理财帐户里有大量余额,股票帐户里还有股票等。在一审过程中,王大娘也提交了朋友冯先生向其转入炒股资金243万元(其中最后一笔36万元的汇款来自于尤大爷去世后)、弟弟王先生向其转入炒股资金40余万元的相应证据,但由于王大娘一方不懂得诉讼策略,当庭主张系债务,而被法院认定应另行起诉解决。

  

那么,法院对存在于理财帐户和银行帐户里的遗产是如何认定的?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死后,其帐户内的大额支出,其帐户的实际控制人若不能合理解释其用途,均会被认定为遗产,由实际操作该帐户的继承人按相应的继承份额补偿其他继承人。

  

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尤大爷与王大娘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妇名下所有财产的一半应认定为尤大爷的遗产,由继承人王大娘和尤女士共同继承。王大娘作为遗产的实际控制人,其应该对帐户的支出作出合理解释,尤大爷死后,王大娘有8笔共计274万元大额支出,仅有10万元丧葬费支出的票据可以对抗,“偿还债务”的说法不能合理解释用途,因此不能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债务问题可另行起诉解决,不能合理解释用途的大额支出应由实际控制帐户的王大娘按份额折价补偿给尤女士。

  

第二,尤女士赡养义务问题。尤女士9岁时,父母离异,其由母亲抚养长大,从未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尤大爷在去世前,曾经有长期就医史,尤女士承认自己未带父亲去过医院,仅仅偶尔探望。王大娘作为尤大爷的配偶,两人同居生活,在尤大爷就医过程中,王大娘照料其饮食起居,并为其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陪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是,在一审过程中,由于王大娘一方并未明确提出因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亦未对此进行认定。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此进行了综合考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我们在形势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为王大娘挽回了部分损失。

  

案外说案

  

作为律师,我们常常听到当事人这样的质疑“这个事情明明是……可法院怎么就……”。显然,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当事人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概念认识不清。从法律哲学上来说,“客观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法昨日再现。因此,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客观,法院审理案件均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这样的质疑更是屡见不鲜。婚姻家事案件掺杂了太多人情事故,注定其不像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其间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确立、变更、消灭前一般都会被置于法律框架下进行考量,以避免今后的扯皮。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律关系的事情时,并不会认真地将其置于法律框架下考量,更不用说家人、亲友之间签署正规的法律文件,毕竟在家里谈法律与我国的传统习俗不相适应。因此,即使王大娘主张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但只是夫妻俩的一句口头约定,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当然,王大娘主张分别财产制若是成功,因房产成为尤大爷的遗产,也不利于王大娘争取财产权益。

  

在谈及代人炒股的问题时,王大娘一方也拿不出委托代理协议,说明王大娘与冯先生、王先生基于朋友、亲人互相信任的关系,没有认真从法律上考量过这一行为。由于王大娘无法拿出证据证明代人炒股的事实,导致他人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发生混同,其结果自然是王大娘在继承案件中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我们认为,法治社会不仅意味着利用法律来治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用法律来治理家人之间的关系。家人之间的“法治”,不仅仅可以为彼此界定清楚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财产纷争而损害家人情感,还可以避免陷入其他不必要的财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