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大娘(化名)
被告:王大姐、陈小弟(化名)
原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陈大娘、陈大爷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陈大哥是两人的小儿子。1992年,陈大哥与王大姐结婚,育有一子陈小弟。1995年,陈大爷去世,2014年,陈大哥突发冠心病去世。
陈大哥与王大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处房产、两辆车(均登记在陈大哥名下),6万元存款,公积金若干。此外,陈大哥还曾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1.6万元,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陈大哥去世后,其单位发放若干抚恤金,已由王大姐领取。
陈大哥去世后,为了办理房、车的过户以及保险理赔手续,王大姐多次找到陈大哥的哥哥姐姐,希望他们帮忙劝说陈大娘放弃继承陈大哥的遗产,并协助其办理房车的过户和保险理赔的手续。得知王大姐的态度后,陈大娘不愿意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但遗产都掌握在王大姐手中,陈大娘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她争取应得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发现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双方对陈大娘的继承权没有争议,但是陈大哥的遗产都在王大姐手中,搜集遗产证据,掌握遗产信息比较困难。
经过与陈大娘沟通,我们从以下三步着手,为陈大娘争取到该得的权益。第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搜集陈大哥、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第二步,按照法律规定,区别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第三步,向法院提交我们掌握的遗产信息,经法院调解,为陈大娘赢得65万元的遗产份额。
本案经调解结案。陈大哥名下的房产归王女士、陈小弟共有;车辆1归王女士,车辆2归陈小弟;存款利息、人寿保险金及其他保险利益等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陈大娘65万元财产折价款。
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遗产纠纷,法律关系简单,继承人身份的举证也不存在问题,但是在遗产信息的搜集、遗产范围的确定上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法律疑难,需要谨慎应对。
第一,搜集财产信息。儿子去世,儿媳掌握着遗产信息,老人想要继承遗产,首要任务就是搜集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因公民的财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于是我们运用现有的一些线索,向法院申请了一系列调查令,掌握了陈大哥、王女士名下的房车、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
第二,确定遗产范围。在本案中,确定遗产范围有三个细节点需要重视,其一是陈大哥、王女士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仅有一半是陈大哥的遗产;其二是以陈大哥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因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42条的规定,该人寿保险金应按遗产进行处理;其三是死亡抚恤金虽然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作为母亲的陈大娘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也是按照遗产的分配规则处理。本案中,陈大娘表示放弃分配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第三,促成和解。涉及陈大哥的遗产信息收集完毕后,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陈大哥的遗产范围,并将相应证据以及辩护意见提交法院。王女士、陈小弟意识到遗产的分割不可避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陈大娘获得了应得的遗产份额。
人到中年,就走到了抛物线的顶端,传统意义上的收获越来越少,如大部分中年男人的事业、身体都开始走下坡路,但是却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中年是疾病爆发最为集中的时期,中年男人突发疾病去世,赡养父母、抚养孩子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陈大哥突然去世后,王女士失去了精神依靠,从此也失去了丈夫的物质支持,儿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尚在求学阶段,花费不菲。陈大哥、王女士的家庭不过是众生中的普通家庭,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王女士拒绝婆婆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行为,看起来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陈大娘已年过80岁,生活在农村老家,没有经济来源,虽然还有三个子女,但他们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如今赡养能力最强的儿子去世了,她也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大娘决定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追求“无讼“,尤其是婚姻家事类案件,诉讼带来的很可能是家庭关系的彻底破裂。我们主张“实现家的幸福”,是希望家里的每一个人都能幸福,但是当家人因财产权益分配发生纠纷时,一方拒不退让,另一方也不必容忍迁就,而应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证明,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可以既是严肃的,又是温情的。当我们代表一方家人将把证据、事实、人情都递交给法院时,另一方家人才能真正从理性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问题,给予对方应得的体谅、理解和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