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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剩女误入不幸婚姻,助其一次判离保住财产 ——杨女士与原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原先生系通过公园相亲活动相识,考虑到双方均已过而立之年,且父母催婚紧,二人相识半年即登记结婚。婚后,原先生要求双方仅周末共同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礼,后来杨女士发现原先生一直隐瞒自己婚前失业至今的事实,且拍摄婚纱照所用的套餐也是相亲前原先生与前女友预约的。杨女士感受不到来自原先生的关心,对原先生不思进取的表现彻底失望,遂委托律师进行离婚谈判,但因原先生借机索要高额的离婚补偿导致谈判失败,随后杨女士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于杨女士与原先生婚前相识经过和婚后相处模式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双方2019年7月相亲相识,202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并未同居生活,属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形;又了解到婚后原先生要求双方仅周末共同生活,杨女士2020年10月与原先生正式分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50天,属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结合两种情形,律师认为杨女士与原先生婚姻确无继续维持的必要,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律师先行尝试与原先生进行沟通谈判,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离婚事宜,给彼此留存最后一份体面。但在此过程中,原先生一再出尔反尔,在未创造任何夫妻共同财富的情况下,一再提高要求杨女士给付的补偿金金额,最终超出杨女士的接受程度,致使离婚谈判破裂。

制定诉讼策略时,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查询获知原先生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裁判文书,揭露原先生一直隐瞒失业事实,结合杨女士婚前与原先生相识较短的事实,证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此外,律师指导杨女士收集整理地铁、公交、网约车、共享单车出行记录、网购记录,并且每日在父母所在小区拍照定位并留存,表明双方已分居,且未分居前,男女双方只有周末共同生活,合计共同生活时间不足50天,证明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同时,律师将原先生在离婚谈判中的出尔反尔、利用杨女士急于离婚的心态试图捞取钱财的各种情形向法官进行了详细说明,博得了法官的同情。

反观原先生,自以为在不存在法定一次判离的情形下,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法官便不会判决离婚,也未聘请律师。原先生在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斤斤计较,提出无理的财产分割意见,做出大量的虚假陈述,不配合法庭的庭审活动,引起了法官的厌恶。

案件结果

在杨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杨女士与原先生离婚,在婚内取得财产超过5万的情况下,杨女士仅需支付原先生2万元,保住了婚内父母转入的数十万元存款和自己的婚前财产。

家理律说

本案取得理想的结果,与律师的专业代理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难以分割。

律师认真分析杨女士与原先生的相识过程和相处模式,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认为双方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两种情形:其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其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律师注意到《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作废,但是作为法院系统裁判经验的总结,《意见》仍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所以能否说服法官或者博得法官同情至关重要。说服法官,需要律师的专业代理,也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二者缺一不可。博得法官同情,需要律师控场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情绪配合,需要将自己的不幸遭遇恰当地向法官进行表达,如当事人不服从法官指挥,过度宣泄情绪,可能引起法官反感,反而适得其反。

案外说法

结婚大事,需要谨慎对待,不宜在未对另一方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贸然选择登记结婚,否则可能面临遇人不淑离婚难的境况。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为登记离婚设置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的时间成本增加,离婚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反悔的概率增加,最终导致离婚的难度增加。同样,“离婚冷静期”虽然并不直接适用于诉讼离婚,但是传达出国家从法律层面从严把握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作废,均会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不判决离婚的概率仍然很高。在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需要经过6个月后才可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将极大地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结婚要谨慎,以免误入“虎穴狼窝”,出现“结婚容易离婚难”的情况,最终为了离婚耗时耗力,悔之无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