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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同案同判,推动中院改革 ——李某四房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一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生育三子女,分别为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李某一于2000年过世。李某四系本案委托人。2010年,王女士使用自己和李某一的工龄参与房改,购置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王女士个人名下。2019年,王女士出售涉案房屋。

办案经过

李某四找到我们时,一审法院已经出具相应判决。因李某四原委托的律师在原审中表现较为“消极”,所以李某四在找到我们时,亦处于比较消极状态,对“律师”不甚信任。

与李某四初次面谈时,律师为李某四详细推算了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李某四一一讲授推算过程中每一步骤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并告知李某四二审的艰难性,劝解李某四慎重考虑。面谈后当晚,李某四联系律师表示只信任律师一人,希望能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即使法院仍旧维持原判,李某四也希望能够让律师替他讲出案件的法理与情理。

律师接受委托时,距上诉期截止不满3天。律师通过大量法律检索,检索出对应法院关于同一争议焦点的生效有利判决,并以该判决所披露的计算方式为主,在上诉状中以“同案应同判”为主要观点,阐明李某四主张,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的计算方式。

二审开庭时,律师仍以该法院生效判决中载明的计算方式,坚持“同案应同判”的主要法律观点,并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照料情况,王女士及李某二的恶劣行为等,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虽然中级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但本案过后,中级法院就本案及辖区内基层法院开办内部培训会,并出具“指导意见”,明确该数值主要考量因素在于购房时间(“指导意见”中以两年差值举例),如房屋购买时间与继承分割时间相距在两年内,或者市值与成本价差距不大,则以成本价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如时间或者价格差距较大,为不过分夸大工龄价值,则以房屋购买时市值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购房时房屋市值可由法院酌定)。

家理律说

本案虽然并未争取到改判结果,但是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于法院来说都有积极意义。

对于当事人来说,李某四委托前极度不信任律师工作,认为律师属于“骗钱”职业。家理律师通过日常工作,庭审表现等让李某四对律师职业有了非常大的好转印象,并称“让我两年的压抑豁然开朗,终于看到了什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对于法院来说,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如何计算。虽然《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曾在2018年对该问题进行解答,但北京高院披露的计算公式中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究竟是以市场价计算还是成本价计算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律师所依据的法院生效判决系以房屋成本价计算,该生效判决中的基本事实与本案类似,但本案原审还是二审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与该生效判决完全不同。

本案二审判决后,律师联系法官与法官探讨判决依据,法官告知律师,本案判决前,基于律师提出的应当同案同判观点,中院曾对该问题多次组织内部会议探讨。中院内部亦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以房屋市场价计算即本案作出的依据,一种以房屋成本价计算即本案上诉依据的生效判决载明的计算方式。经过法院多次内部会议后,中院最终形成统一意见,即该数值主要考量因素在于购房时间,如房屋购买时与继承分割时间相距不远,或者市值与成本价差距不大,则以成本价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如时间或者价格差距较大,为不过分夸大工龄价值,则以房屋购买时市值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

案外说法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案件结果,同时也要注重当事人的“体验感”。有些律师在代理时,可能认为案件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胜诉几率较小,而对案件有所怠慢,但往往当事人在在意案件结果的同时,更在意律师能否在庭审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真的尽全力去为他们争取利益,能否体会到律师的专业程度等等。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把每一个案件都当做“自己的事情”“自己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去争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