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5月案件研讨会圆满落幕

2023.05.19

2023年5月18日,第30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5月案件研讨会,在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举行,上海家理的小伙伴们线上参加会议。本期研讨会由办案一部的王晓慧律师、办案二部的张诗雅律师、办案三部的赵冬雪律师、办案四部的辅庭律师张靖达,分别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总结。

王晓慧律师:《浅析继承期待权裁判规则》

本案中,两位被继承人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大姐、二姐和小妹。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房屋3套,包括101、102号2套产权房及1套公租房。父亲去世后,母亲重病期间,二姐以自己名下东城区某房屋,与小妹对101、102号两套房屋的继承期待权进行置换。不久后,二姐将东城区房屋过户到小妹名下。母亲去世后,大姐、二姐委托家理律师以小妹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姐与小妹之间的置换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否可以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继承期待权并无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处分的标的。王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总结了北京地区的裁判规则,即原则上对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予认可,但如果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意思表示附加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安排或者是在分家析产合意中一并作出,则考虑公序良俗、公平原则,法院会认可该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法官认为置换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认定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并在继承案件中对该协议一并进行了处理,变相认可继承期待权是可处分的,适当扩大了上述裁判规则的边界。

 

张诗雅律师:《婚外赠与类案件裁判要点》

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向第三者转款2000多万元,女方委托家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赠与的全部财产,并且从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LPR标准计算利息。第三者主张男方与自己存在较多混同消费,且二人育有一非婚生子,部分转款用于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向第三者的转款是否应该全额返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应当扣除,因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用是否予以扣除。本案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抚养费与赠与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子女抚养费;手续费用虽系男方支出,但并非由第三者实际收取,应当以第三者实际收到款项为限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在扣除回转给男方的款项及手续费用后,返还财产1500余万元。

 

赵冬雪律师:《房改拆迁中被安置人利益如何认定》

本案中,大哥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母亲留下的房产。该房产由2003年拆迁安置而来,母亲使用了自己、小女儿及儿子一家三口共计5个被安置人的面积优惠价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母亲出售安置房屋,获售房款700余万,转到与自己一同生活的大女儿账户上。大哥与母亲关系不睦,甚至殴打、谩骂母亲,导致母亲不得不搬到养老院居住。母亲去世前录了视频,明确表达自愿将售房款、存款赠与李女士。母亲去世后,大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作为被安置人口有安置利益,要求分割1/5售房款。

关于房改拆迁中被安置人的利益,北京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安置人口的身份只是政策上的优惠,并不导致其拥有房屋产权,有的法院认为被安置人口享有拆迁安置利益,计算购房款时享受了价格优惠,支持对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或者针对居住使用权益进行一次性补偿酌定。本案法院认为,该房屋由拆迁而来,由母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大哥虽有被安置人身份但并不必然因此而取得房屋的产权份额,对于自己在购房时曾参与出资亦未能举证证明,最终驳回了大哥的诉讼请求。

 

张靖达:《李2、李3诉张某分家析产纠纷》

老李与老张为再婚夫妻,老李与前妻育有李1、李2、李3三姐妹。1991年底,老李在公转私政策中购买房屋,但在支付购房款几天后去世,房屋登记在老张名下。2002年,老张与李氏三姐妹签订协议,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不久后,李1去世。2013年,老张签署拆迁协议。直到2021年,老张仍然拒绝履行与李氏三姐妹签订的协议。李2、李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因老张主张诉讼时效经过被法院驳回。李2、李3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家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代理李2、李3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本案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该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2021年,老张首次明确表示拒绝遵守协议约定分配拆迁所得利益,李氏姐妹方才知晓权利受损;即使自拆迁之日起李氏姐妹应当知晓权利受损,至今刚刚十年,亦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之规定。法院认同家理律师的观点,判决李2、李3享有房产三分之一份额。

家理律师事务所每月举办“家理有约”活动,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深受家理律师和业内人士的欢迎。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参与“家理有约”活动,期待下期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