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达:浅述可撤销婚姻

2023.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对于可撤销婚姻作出明确规定,即“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两种情况。

通常来说“胁迫”较好理解,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或双方亲属在双方交往中经常用威胁性语言和暴力行为胁迫交往、生活、结婚的情况。

但是由于法律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定义不同,且《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撤销婚姻纠纷”案件时通常会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规定。而以上规定中分别列明了以下“不宜结婚”或者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1.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2.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3.患有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4.患有有关精神疾病的,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型精神疾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或在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内的;5.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的。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一般会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而若患有不属于以上婚前医学疾病检查范围的疾病,法院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则会咨询权威医院,并综合考虑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等因素,全方位衡量疾病带来的影响后果。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类型案件起诉时应当明确案由为“撤销婚姻纠纷”而非“离婚纠纷”,不然会被认定为已经实际认可了婚姻效力;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所生的子女也同样适用于《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双方依然需要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靖达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德语双学士学位。2021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任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委员会委员,曾获“北京市三好学生”“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工作经历

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市某大型国企,任法务合规管理岗位。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工作能力突出,善于从专业角度思考问题,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成为一名专业、温暖的婚姻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