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欣:女性主义视角下涉家务补偿案件的几点思考

2023.0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出台,在离婚案件中给予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而享有对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通常也被成为“家务补偿请求权”。可以说就目前社会家庭角色分工来讲,该规定从法律上认可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主义的发展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家务补偿的认定仍然极为保守,使得该规定长期被置于“有而无用”之地。本文以女性主义分析视角切入,分析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原因,为真正发挥“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现实价值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一、女性家务补偿诉求实现难的现状

(一)家务补偿适用情形列举式的限缩型立法

根据2012年针对中国的一项社会调查报告的数据统计显示,在中国女性为无偿家务和照顾付出的时间是中国男性的2.6倍,且不考虑男女从事的家务和照顾质量的差异。在已婚人口中,女性付出的时间更多,在农村这种性别差异比城市更大。然而相对于在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承担极大家务劳动的普遍性,在目前的立法中,仅将家务劳动补偿限缩在仅有的三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一方主张家务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限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列举,然而中国女性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普遍性是存在于整个中国社会家庭中,并非仅仅存在于有老人需要赡养、有子女需要抚育的情形,对于“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模糊表达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因此从中国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的社会普遍现状来讲,这种列举式的限缩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法官对于家庭付出的理解。

(二)“负担较多义务”举证难

除上述实体法对家庭付出类型化的表述外,相关程序性立法亦没有对家庭付出证据特殊性予以考量,致使程序法不能在“家庭付负担较多义务”的举证问题上为女性提供法律支持。在绝大多数涉家务补偿案件中,法院以无法举证证明来驳回该方的家务劳动请求权。

二、父权制形塑下法官对家庭付出的认知偏好

   基于家务补偿诉求实现难的现实,本文认为阻碍女性家务补偿诉求实现重要在于父权制法律文化下法官对家庭付出产生的认知偏好,即法官基于对传统家庭男女性别角色的分工的依赖往往刻意淡化、否认女性的家庭付出,这也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家庭付出”做出极其僵化的社会学解释并机械性应用。

(一)法官认知对传统家庭结构语境的依赖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已伴随着漫长的人类发展史持续久远,从农耕文明时代到工业革命时代,基于社会分工的家庭性别角色分工不断稳固并持续发展。瞿同祖先生就曾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都在他的权力之下。”这种建构在父权制下的婚姻家庭结构则体现在丈夫与妻子在控制金钱、决策、家务劳动分工以及解决冲突等方面的整体隐性权力。虽然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信息革命的到来,传统以男性承担经济支持以及掌握权力角色的家庭结构遭到冲击并在发生改变,女性人权意识的觉醒更是不断推动着传统家庭结构的变革,但是性别不平等的现实依旧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而置身于这样社会现实的司法裁判者,一方面受制于固有的传统理念认知因素,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社会的评价机制,也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家庭生活的权力难以进行量化和衡量,造成法官难以看到这种家庭生活中权力的不平等,甚至怠于从已有的结构性认知中发现真实的家庭权力失衡,这种对家庭权力失衡的忽视,也就决定了对家庭分工的分配上男性掌握绝对隐形权力的忽视。这也正如乔安妮科纳罕所认为的:“法律使系统性偏见而非特定个体的个人偏见变得无形、正常并且根深蒂固,因为难以被识别和反对。”这种系统性的认知偏见最可怕之处在于,其不仅可以被法律体系内的行为者接受,而且可以被受害者以及受益者所接受。

(二)淡化和否认女性家庭付出

女性在家庭分工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认知已经深深镌刻在文化中,而基于文化的影响,司法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在将这一认知进一步“合理化”,诉讼案件中的男性角色也一道参与在这种“合理化”中,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书对女性家庭付出事实进行淡化处理的现象,而男性也通常在诉讼中否认女性的家庭付出,并主张自己承担较多家庭付出义务。暂且不论二者的观点是出于何种目的,单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裁判者与男性当事人都是在淡化处理女性的家庭付出或者说家务劳动价值,以2021年广西省南宁市的一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关于家务补偿费的问题,庞烈虽自生育小孩后专职在家抚育子女,但潘桂生承担了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亦尽到了照顾家庭的义务,庞烈请求补偿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官对于家庭付出的认定和考量,更像是一种“男性陈述”,而并没有将家务付出这件事本身认定为是这女性对自身工作权做出巨大牺牲的事实。

在这种性别不平等的文化架构和传统历史文化原因下,法官对家庭付出义务的界定,往往忽视了真实的女性的付出和实际境遇,而选择以机械量化方式作为家庭付出的标准,也正式基于父权制下对于家庭角色分工的认知,使得法官在审判中刻意淡化和否认女性的家庭付出。

(三)以经济付出衡量家庭付出的机械应用

对家庭付出在父权制文化下的认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家庭付出被武断地、简单地理解为“经济付出”,这似乎重新赋予了家庭付出义务的社会学解释,并将这种认定为经济付出的解释机械地应用于审判实践。以2022年山东省青岛市的一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本案庭审中,李习睿(男方)提交向夏舒(女方)转账的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其承担了家庭的几乎全部经济支出,以及聘请家政对家务的承担,夏舒亦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夏舒提出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上述仅仅以经济付出衡量家庭付出的裁判逻辑,实际上暗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要一方承担较多经济付出义务,另一方的家务劳动义务可以全部忽略不计,而这样的裁判逻辑完全颠覆了《民法典》第1088条的立法目的,也严重阻碍了女性权益保障和发展的进程。

三、法官对涉家务补偿案件中女性工作权的视角限缩

    基于上文所述,基于父权制形塑下法官对家庭付出形成的认知偏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女性的家庭付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女性的无偿家务劳动被淡化和否认的直接原因在于女性工作权并未被重视,一方面,女性无偿家务劳动产生的经济价值本就处于工作权的范畴,但这种经济价值不被纳入主流统计范围;另一方面,家庭分工的刻板印象以及无偿家务劳动会给女性工作权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即获得充分就业权利的影响,这一点同样成为司法实践的视觉限缩。

(一)基于母职、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女性工作权的忽视

基于社会认知“母职”身份的女性,需要承担着对子女的照顾义务,而且这种照顾义务通常被认为应当是毫无保留的、充满爱意的,甚至完全摒弃自我,一位兼顾工作而对子女付出相对较少照顾义务的女性很容易被社会评价为“不称职的母亲”。而基于社会认知“妻职”身份的女性,更需要承担着照顾丈夫、操持家务的照顾义务,甚至延伸到对公婆的照顾义务,而这种对公婆的照顾实际仍然建立在“性别分工”的基础之上,无论是“母职”照顾义务,还是“妻职”照顾义务,这种基于性别的家务劳动分工仍然是性别不平等的关键,然而这却是社会的普遍认知模板,这种认知模板最直接问题在于,社会忽略了女性家务劳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也忽略了无偿家务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但家庭内部劳动产生的经济价值却不被主流经济学纳入价值体系,但这本应属于女性工作权的一部分。

司法实践对女性工作权的忽视也互为因果地印证和推动了这一父权制的法律逻辑。

(二)无偿家务劳动对女性工作权负面影响的忽视

家庭分工的刻板印象以及无偿家务劳动会给女性工作权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即获得充分就业权利的影响,这一点同样成为司法实践的视觉限缩。现代家庭已经不单单是以物质生产为目的组成的联合体,而是一个从自给自足的制度转化成实现个体发展的载体,因此家庭中独立主体意识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家庭法在发展中有了更高的目标和追求,即个体的家庭生活权。对女性工作权的回避和忽视,不应当成为现代家庭法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四、家务补偿案件司法裁判思路发展方向的思考

最后本文且以个别司法实践案例作为参考,以家务补偿案件司法裁判思路中女性经验和价值视角切入,提出几点思考。

(一)不应以“裁判已照顾女方”驳回家务补偿请求

现实中存在法院以在财产分割中已经照顾女性的理由,驳回了该方的家务补偿请求的情形,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2022年广东省的一份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在婚姻期间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本院已在分割房款时照顾被告,不再另行支持家务补偿金。”本文认为,该案虽在裁判结果上肯定了女方的家庭劳动付出,但1088条应当保障的本质是女性的工作权,而基于1087方分割财产保障的则是女性的财产权,这本是两种法益,应当分别进行保护。

(二)不应以女性的工作情况作为裁判标准

判断女性家庭付出以及家务劳动时不应当以女性是否有工作作为裁判标准,以北京市一份再审案件的裁定书为例,“原审法院综合案情,认为闫某为家庭和子女抚养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判决王某向闫某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并无不妥,该金额不能以闫某是否系全职太太或是否有独立工作来衡量。”如果以女性有工作为由,而不认可女性的家庭付出,这无疑是对女性工作权的二次侵害。

(三)另一方经济付出较多不应成为家务补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家务劳动所蕴含的是女性针对家庭付出的无偿经济劳动以及对自己获得更充分就业牺牲,因此比较家庭付出并非简单以经济付出进行量化,司法实践中不应当以一方经济付出较多,而驳回另一方家务劳动付出的经济补偿的请求。

最后,家务补偿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同其他女性权益保护一样,都是一条漫长且崎岖的发展道路,因为其所要对抗的两座大山是长期形成的法律父权主义和形式化的性别平等主义,性别平等法治的发展,道阻且长。



李天欣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教育背景

202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专业,获法律硕士学位,并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长期参加支教公益活动,并担任北京市多所小学普法讲座主讲人。曾加入校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来访者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获得“校园十佳社团人物”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等荣誉称号。专业成绩优异,多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多次参与市级政府的法治政府评估工作,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能力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工作经历

曾在基层法院、公安局、律所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方法,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思维及职业素养,并在实践中坚定选择家事法律服务的执业方向。毕业后即加入家理,富有同理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