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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三方需求,为当事人争取共同抚养过渡期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化名)
被告:白女士(化名)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

张先生系某食品公司客户经理,白女士系某服装公司运营总监,双方自行相识,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张小妹。婚后,张先生父亲出资38万作为首付,为张先生、白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一直以其公积金协助双方偿还贷款。因张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白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张先生父亲占36%,张先生占32,白女士占32%。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张先生、白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
双方均主张女儿张先生某的抚养权,张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白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其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张先生与白女士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张先生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张先生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张先生父亲提供。
白女士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白女士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
在明确白女士的需求后,我方律师积极与当事人白女士、法官、对方当事人张先生沟通,最后顺利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张小妹由张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家理律说

通过与白女士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张先生抚养孩子具有更大的优势,例如收入水平、父母的协助以及入学方面等,张先生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极为坚持,但是孩子年龄较小,十分依赖白女士。白女士只是从感情上舍不得孩子,即使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白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为双方设置了一种类似共同抚养的模式,作为过渡期的安排,即同意张先生获得抚养权,但是孩子依然维持双方分居期间的照管模式,暂时与白女士一起生活,继续由双方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协助。
白女士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最终能够顺利调解结案,得益于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是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女方抚养能力都 不如男方,但是女方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从情感上舍不得孩子,但是女方取得抚养权后,可能对自身的发展和孩子的成长都不是最佳选择。我们的当事人白女士即是如此,我们依靠以往案例积累下来的经验,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通过暂时的“共同抚养”安排作为白女士的情感过渡期,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其二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寻求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白女士的核心诉求是房产,对方的核心诉求是女儿抚养权。从证据情况来看,白女士如要获得房产,因房产的大部分出资均是张先生父亲,白女士支付的折价款可能高于房产价值的一半,但是白女士放弃抚养权又存在情感障碍,我们没有拘泥于法律规定,创新性地提出暂时性的“共同抚养”,使双方需求均得到满足。

案外说案

在西方国家,共同抚养模式似乎走得更远,他们甚至在立法中明确用“同等时间安排”和“轮流居住”等来进一步细化共同抚养模式。如美国犹他州,共同抚养是指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0%的夜晚;而澳大利亚要求更高一些,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5%或者更多的夜晚。法国民法典则力促子女轮流居住在父母各方家中。
总的来说,共同抚养的方式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一万对离异父母,就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抚养模式并不一个绝对的优选项,而只是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满足以下五点条件的共同抚养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至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都牵动着父母双方的神经。对孩子的养育方式存在争议时,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多分财产,内心并不想抚养孩子,共同抚养并不符合这些父母的真实需求。同时,选择共同抚养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只愿意跟随一方生活时,应听从孩子的意见。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前面说过,一万个离异父母,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模式。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第四,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第五,不存在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下,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此外,婴幼儿严禁采用共同抚养模式,因为婴幼儿处于安全感培养期,与主要照顾者的分离会影响婴孩安全感的形成。